第九十六条/释义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两个概念的解释性规定。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其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l. 易燃易爆物品。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①易燃固体,如硫磺等;②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③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④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⑤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③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类:①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②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③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2. 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3. 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钢(自然的)、硝石酸针(固体的)、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物体)等。
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根据本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从这一规定看,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l. 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2. 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3. 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0年9月间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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