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抵押担保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领域因为涉及的资金极大,抵押担保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那么建设工程抵押担保的协议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建设工程抵押担保的协议,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一、建设工程抵押担保的协议
保证人:根据xx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同》41条规定,保证人自愿并慎重签署本协议书。第一条、保证事由 由保证人xx对xx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文件和补充协议自愿向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保证。第二条、保证内容1、税、费:A、建筑经营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印花税等;B、按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规费;C、按<<项目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向分公司上缴的管理费;D、民工工资支付、材料费支付;E、债务偿还。2、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违约:A、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罚款处理和违规处罚全部费用等;B、因出现质量事故而发生的返工整改费用;因工期延误发生的违约损失;因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被处罚造成的损失和费用。3、债务:拖欠的工人工资,拖欠的建材款项以及赊购的材料物资。以项目部工程(项目专用章、项目工程技术专用章)或工程名义借款、贷款、欠款、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第三条、保证责任1、对第二条所例条款内容,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偿付;2、保证人首先应自行对经济和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清偿或赔偿;3、如果保证人自行清偿或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用担保人财物和资产清偿或拆抵赔偿;4、如果保证人不积极主动履行清赔偿责任,由分公司为保证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用保证人的财产(担保)物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条、保证方式(可选一种或二种)
1、保证人一次向分公司缴纳保证金xx元;工程总价的xx%。2、保证人自愿提供以下资产担保物,抵押担保物列后:第五条、抵押担保保证权的实现 凡是因本保证书第二条所产生的清偿和赔偿,保证人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分公司以保证人的委托人以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清偿;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还保证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保证人继续清偿;第六条、抵押物返还1、如果保证人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且没有留下债务,保证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数归还给保证人,担保责任消失。
2、抵押物返还的程序是:(1)工程保修期到期,经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办清手续、
(2)保证人工程所在地公开公告或登报公告,90天后,如果未发生债务纠纷或索赔,抵押物归还给保证人,用法人资产担保保证的解除担保合同。(3)保证人接收所返还的抵押物时,必须如数归还原始收据。第七条、保证人声明:以上保证条款和内容,纯属本人自愿,完全履行此协议书条款。第八条、本合同同时为xx工程合同第43、3-2款的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证人(单位):
代 表: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建设工程抵押的条件
(1)抵押人必须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3)建设工程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
(4)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的;
(5)该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商品房尚未预售;
(6)已签有资金监管协议;
(7)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
(8)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建设工程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1、除按揭贷款外,原则上不接受在建工程作抵押。在实践中,大凡在建工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均不同程度欠有施工单位(承包人)工程款项,难以预见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建筑单位)会据实结清工程价款。因此,结合《合同法》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除个人按揭贷款外,原则上不接受在建工程作抵押。
2、增加审查拟用作抵押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及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或者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末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接受该资产作抵押。但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书面材料证实工程价款已支付完毕的除外。在审查拟用作抵押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及建筑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时,重点审查抵押人与建设工程承包人间的相关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该建筑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证明。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建设工程抵押担保的协议”的法律内容,建设工程抵押相关的期限、范围、抵押物的具体情况都是需姚当事人具体了解的,并且要注意风险防范。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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