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担保法 > 最高额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最高额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担保法 2022-06-30 11:53:37192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926个文字,大小约为9KB,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导读】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笔授信业务逐笔办理抵押登记而言,最高额抵押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存在省时、省力且节约成本的优点。在实际业务中也经常被采用。但由于最高额抵押的

  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笔授信业务逐笔办理抵押登记而言,最高额抵押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存在省时、省力且节约成本的优点。在实际业务中也经常被采用。但由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如果不注意,容易形成风险。那么,关于最高额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风险点一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会导致此后发放贷款脱保。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债权就被提前确定了,此后新发生的债权就不在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为避免抵押悬空,客户经理在每一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现场及登记部门了解担保物权属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就不应再发放贷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业务。

  风险点二 最高债权限额填写不足

  最高限额是指抵押人以该抵押物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大金额。2007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一栏时,仅填写贷款本金金额,未包含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导致银行此部分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出现此部分债权没有担保的情况,致使银行债权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如果只填写债权本金数额,则将可能出现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没有担保的情况。为确保我行债权的足额受偿,客户经理在填写最高限额时,应将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汇总,从而匡算出一个更为合理的数额。

  举例说明:假定银行贷款本金是4500万,利息等款项是600万,合计债务余额为5100万元。如果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填写的最高限额为4500万,那么抵押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是4500万,对超出其责任限额的600万不承担责任。

  风险点三 涉及表外业务的,债权确定时间填写过短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债权确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但由于表外业务具有特殊性,我行享有的是或有债权,其发生时间存在争议。以保函为例,是以出具保函协议书签订日为债权发生时间还是以我行实际对外赔付后形成追索权为债权形成时间,一直存在争议。因此,为避免抵押人以我行追索权实际形成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外为借口,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建议填写较长的债权确定时间,以确保签订业务合同、发放贷款、表外业务垫款等行为都发生在债权确定期间内。

  风险点四 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填写不规范

  最高额担保项下的被担保债权通常是未来债权,因此此合同债权确定期间通常应填写本合同签订后的未来期间。但是根据《物权法》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理,在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比如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在2011年1月1日签定,注意是为201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双方同意把2010年12月1日的一笔贷款(假如合同编号为20101201)也纳入被刺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那么处理方式:

  合同中特别约定“本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乙方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第201012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也转入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风险点五 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

  《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若确实有需要办理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登记时,经办人员须确认该抵押财产是否还有其他抵押登记,并明确我行变更登记内容未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否则除非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我行变更登记不能与之对抗。

  (一)关于最高债权限额的变更

  例如,我行在原抵押合同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内提高借款人授信额度,并希望通过提高原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以补充担保——由10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而此前该抵押物还存在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担保金额为200万元,那么如果该变更未经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同意,那么当抵押物处置价值为1300万时,我行依法仅在原1000万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增加的200万债权限额仅能在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200万债权后剩余的100万范围内受偿。

  (二)关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例如,借款人以同一财产设定抵押分别与我行与另一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我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1000万,债券确定期间届至日为2011年9月1日,另一债权人为第二顺位抵押人,担保金额300万元,后我行未经另一债权人同意延长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期间至2011年10月1日,在9月1日到期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敞口为800万,但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又新增200万元贷款,那么一旦处置抵押财产时,若处置价格为1200万,则我行仅在8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后由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剩余价值的350万中受偿300万,而我行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发放的200万元贷款只能在抵押物剩余价值的100万元内受偿。

  风险点六 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的提交

  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定义,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因此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通常债权尚未发生,相关业务合同即主合同也未订立,其主合同只有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相关业务时方出现(经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除外)。因此,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时要求同时提交主合同无充足的法律依据。针对部分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提交主合同的,经办行应加强与抵押登记部门沟通,如抵押登记部门坚持要求的,经办行可按《业务合同文本使用手册——对公信贷及担保类》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使用说明》的意见,设计十分简单的授信合同权且作为主合同提交。该授信合同主要有授信金额、授信有效期间(债权确定期间)等基本要素,但务必要在其中注明:具体办理授信业务时签订的业务合同也是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授信合同的审查应按照法律性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点七 转贷过程,未注意最高额期限

  所谓最高额抵押,以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例如最高额1000万抵押的期限是到2012年5月20日,而客户经理在转贷过程中,将最后一笔贷款在5月22日发放,那么可能这最后一笔贷款脱保。因此客户经理在分笔贷款时,应注意每笔贷款发放时间是否在最高抵押合同期限内。

  以上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最高额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债权就被提前确定了,此后新发生的债权就不在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知识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网站声明:本文“最高额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在资金紧缺的时候,周转困难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选择将自己的豪宅豪车等价值高的物品抵押,在抵押期内可以拿钱换回来自己的物品。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下面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现有法律中,一般抵押权登记主体为债权人。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行使抵押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网上贷款利息一般多少 网上贷款利息一般多少

      最近,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产业的迅速发展,网上贷款也变得越来越频繁,那么网上贷款的流程以及必要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网上贷款利息一般多少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上贷款利息一般多少  短期贷款在3个月以内,利息不低于2分/月,即年息24%,低于3个月的,一般在3分...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公式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公式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大型企业一般在资金急缺的时候就会找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也不会白白借给你会收取一定的利息。计算公式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公式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共同抵押的效力 共同抵押的效力

    最权威的担保法律频道  核心内容:有按份共同土地使用权担保其中400万元之债权的清偿。乙在行使抵押权时,必须就甲的房产及丙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为拍卖,假设房产卖得800万元,土地使用权卖得500万元,对房产的卖得价金,乙在600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对土地使用权的卖得价金乙在400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此时,乙银行无选择权。  ...

    发布于:2022-06-30

    详细阅读
  • 抵押期间抵押物孳息的处理 抵押期间抵押物孳息的处理

    最权威的担保法律频道  核心内容: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由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

    发布于:2022-06-30

    详细阅读
  • 房产抵押有何法律效力 房产抵押有何法律效力

      核心内容:有哪些是房产抵押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房产抵押的方式和法律效力。  一、房产抵押的方式有哪些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

    发布于:2022-06-30

    详细阅读
  • 抵押与质押 抵押与质押

      核心内容: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在本文中法律知识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抵押与质押之间的区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抵押的性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

    发布于:2022-06-30

    详细阅读
  • 恶意抵押效力的问题 恶意抵押效力的问题

      核心内容:恶意抵押指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债务人仅与债权人之一设定抵押,以减少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抵押。那么关于恶意抵押的效力涉及哪些问题呢?下面由法律知识网担保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恶意抵押的效力问题,1994年最高院曾经有过两个批复。第一个批复内容是,债务人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

    发布于:2022-06-30

    详细阅读
  • 土地使用权担保抵押 土地使用权担保抵押

    [导读]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金先受偿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发布于:2022-06-30

    详细阅读
  • 抵押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抵押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导读]  抵押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担保法》第53条规定了行使抵押权的三种方式,即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和变卖抵押物。协议将抵押物折价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移转抵押物的所有权以代替债务的清偿。  抵押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于:2022-06-30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