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中央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中央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国务院对中央财政收支的管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央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署依法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向中央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中央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中央各项税收收入、中央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中央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中央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中央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中央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国务院总理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中央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中央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省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国家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署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所属机构和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中央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署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署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署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央其他部门应当向审计署报送以下资料: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财政部向中央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海关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中央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中央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海关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中央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对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央其他部门在组织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央其他部门发布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署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署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报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同时,并报审计署。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声明:本文“2021年最新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2021年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详细阅读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
-
2021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最新全文】详细阅读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全文详细阅读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2021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详细阅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详细阅读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
-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正详细阅读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正【全文】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