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白银市永泰城址保护条例
白银市永泰城址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0日白银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泰城址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泰城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永泰城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生产生活、工程建设、参观游览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永泰城址位于甘肃省景泰县寺滩乡永泰村,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永泰城址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永泰城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
第五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景泰县人民政府负责永泰城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永泰城址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泰城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永泰城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景泰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和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做好永泰城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永泰城址历史文化的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增强公众对永泰城址的认知和保护的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毁永泰城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条 永泰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一条 永泰城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城墙、南城门、护城河、涝池、文物建筑院落、水井、古树名木、石碑石刻、永泰小学等遗迹;
(二)周边烽火台、校场、岳家祖坟、老虎城等遗存;
(三)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第十二条 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古城墙及历史建筑;
(二)擅自改变文物建筑结构;
(三)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取土、采沙、开采地下水和开挖水道;
(五)拓宽、截弯、取直街巷及道路;
(六)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七)在历史建筑及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登、踩踏;
(八)乱搭、乱建、乱挂、乱堆、乱放等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址保护需要,组织实施城址生态环境修复、河道清理、防洪治理、村庄建设、道路建设,恢复城址自然风貌和历史风貌。
第十四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相关考古发掘机构做好永泰城址及周边相关遗存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第十五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永泰城址本体及周边遗存进行地质环境调查和分析,按照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消除隐患,确保城址安全。
第十六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健全地下管网,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热、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等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 永泰城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八条 永泰城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筑物的外观、色调、体量、高度等应当符合城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城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九条 永泰城址保护区划内文物本体、遗迹遗存以及附属设施的加固、修缮和养护,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保持原有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永泰城址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永泰城址保护应急预案,配备安防、消防、急救等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永泰城址保护区划内建筑高度、外墙、屋顶、庭院等空间风貌的管理。对危害城址安全、破坏城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已有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址保护实际,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规范杂物堆放、垃圾处理、污废水排放、家畜饲养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址民宿、餐饮饭店、商业店铺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六条 永泰城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防止或者减少对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址文物保护项目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价值发掘研究,运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升城址展示水平,利用城址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城址保护应当尊重原住居民的生活方式和传统习俗,支持原住居民参与城址保护,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展现地方特色民俗文化。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址文化资源和传统民居发展特色旅游。
利用城址资源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址文物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城址布局、项目控制的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光照明等应当与城址街巷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永泰城址保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 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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