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56号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近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力度,在化解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为规范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促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会[2012]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二)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有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
二、规范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三)资产公司要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定义,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收购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四)资产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或资产,应以真实价值或实物存在为标的,严禁收购企业之间虚构的或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等非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五)资产公司要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收集与收购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认定为不良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生的基础合同及协议、贸易背景证明、双方企业会计报表、各交易方银行账户流水等资金收付凭证、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资产性质证明等;同时,要对收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债务人、担保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相关征信信息、舆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资料。资产公司应确保尽职调查的独立性,不能单独依赖于资产出让方、债务方等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材料。
三、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六)增强责任意识。资产公司是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完善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处置预案,建立风险责任制和内部问责机制,强化内部问责,按半年频度向银监会报送问责情况。发生风险案件的,要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做好问责工作。
(七)健全风险管控机制,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资产公司应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尽职调查、审查审批、风控措施、后续管理等各项要求,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摸清薄弱环节,加强监督约束。
(八)落实资产分类,防范信用风险。资产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以信用风险为主要特征的资产进行准确分类,足额计提风险损失准备。
(九)切实化解内生不良资产。资产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化解风险,避免风险外溢,确保能自担责任、自负盈亏、自我消化风险。不得采取不合理的展期、重组、内部转让、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风险。项目风险及化解情况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报送银监会。
(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资产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进入禁止性领域。
四、加强风险为本的监管,严守风险底线
(十一)持续加强对资产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资产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二)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监管,做好日常风险监测,督促资产公司建立并及时更新风险项目台帐,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和风险隐患,做好风险提示,重大风险应急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适用本通知规定,请有关银监局将本通知以适当方式印送辖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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