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的通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7]128号
发布日期:2007-5-9
执行日期:2007-5-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7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九日
重庆市2007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314”总体部署为导航目标,贯彻落实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以深入贯彻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以下简称“发展纲要”)为主线,以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要务,进一步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强化措施,实现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新突破,促进我市妇女儿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发展纲要中期监测结果的转化利用。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对发展纲要中期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出纲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对中期监测中存在的空白项目要进行梳理、调研,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尽早填补;确定今后几年发展纲要实施的重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制定措施。结合重庆实际情况,继续修改、完善发展纲要监测统计指标体系,使监测统计资料更好地反映实施发展纲要的现状。进一步建立、完善发展纲要监测数据库,开发、应用好数据资料,真正做到发展纲要监测资料各部门共享。
(二)重点关注突出问题,有效突破发展纲要重难点指标。
根据发展纲要中期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我市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在推进发展纲要全面实施的同时,重点关注我市妇女儿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效突破重难点指标,力争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大力实施市政府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程,进一步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岗位,拓展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强女性就业和创业培训,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女性就业能力和培训就业率;制定和落实一系列促进女性就业的优惠政策,在认真落实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费减免、再就业重建企业、再就业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等项工作中,高度重视妇女就业权利,制定出更加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具体措施和细则,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企业更多的吸收妇女就业,动员全社会关注妇女就业问题;加大女性劳务转移和输出的力度,促进女性剩余劳动力外地就业。
继续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继续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狠抓适龄儿童的入学率,控制辍学率,加强对适龄儿童辍学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落实乡村教师福利待遇;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实行“两免一补”救助,切实解决中小学儿童辍学问题;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春蕾计划”、“希望工程”、“1帮1”救助活动等开办春蕾小学 、女童班、希望小学,为贫困适龄儿童提供入学条件,解决贫困儿童学习困难。
努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作为今年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关爱留守儿童作为自己的应有职责;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统筹、有关单位联动、全社会共同关心的有效机制,通过开办寄宿制学校、加强学校管理、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开展对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的教育培训等各种方式,切实解决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和受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和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切实加强农村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妇女儿童卫生保健事业的投入,充分利用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有利契机,将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融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解决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尤其要把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新型合作医疗报账范围,切实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将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管理下沉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切实保障妇女儿童人身权益:进一步整合资源,共同构筑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和干预网络,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救助(避护)所(站)等,使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投诉有门、救助有人;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对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努力加大生育保险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实施生育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开展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努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在加强生育保险费用征收的同时,加大监察督促力度,既要使企业积极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也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扭转企业参保后中断投保的不利局面,力争到今年底,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0万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措施,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服务工作。
大力改善妇女儿童生存环境: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继续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加大对环境的治理力度。结合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一池三改”工程(即修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建成10万户生态家园示范户;严格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实现“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满足优良天数达274天”以上。继续实施饮用水工程,解决贫困地区1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在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新增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30万人。
继续控制性别比失调的问题:继续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加大对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妊娠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残害和遗弃女婴违法犯罪行为,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把性别意识纳入决策范畴,充分认识妇女儿童工作与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关系,切实提高对妇女儿童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明确主体责任,强化政府行为,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加大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有效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每年应最少听取一次妇女儿童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妇女儿童工作发展状况,实实在在地研究解决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继续坚持“五个纳入”,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和发展需求,确保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加大调研,制定策略措施。
目前,发展纲要实施已经进入后半期攻坚阶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中期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开展对发展纲要实施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部分重点、难点指标的专项调研工作,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策略措施,进一步促进发展纲要重点难点指标的突破。
(三)加大投入,拓展资金来源。
为确保发展纲要未达标指标的如期实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纲要实施的资金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实施发展纲要中重点、难点指标的资金投入,在资金的调度、项目的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发展和权益保障;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倡导社会支持,整合社会各方面资金,保障妇女儿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扩大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宣传是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重要手段之一。要继续加大对发展纲要的宣传力度,将妇女儿童发展事业和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党校对干部的培训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为妇女儿童的发展和权益保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督导,强化考核。
市政府将继续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实施发展纲要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市妇儿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督察、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不断探索和建立妇女儿童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督察考核力度,并将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为发展纲要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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