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2006-8-11
执行日期:2006-8-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
“十五”期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不断改善,受教育程度明显增强;妇女参政议政水平逐步提高,妇幼卫生保健成效显著;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稳步推进。为了进一步推动妇女儿童事业与各项事业同步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我市“十一五”期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如下:
一、主要目标及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目标: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2010年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2010年女性从业人员参与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比例分别占参保总数的50%以上;健全生育保险体系,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缓解妇女贫困的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措施:
1、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发展社会和家庭服务行业。调整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的比例,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3、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各类女性提供培训服务,加强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4、制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健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求。
5、积极开展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工作和日常巡视监察工作,逐步形成监察机构专查、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协助的劳动保障执法体制,对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纠正和处理。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目标:保障妇女参政议政、参与决策和管理。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到2010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达到45%左右;市和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全市应有1-2名女区、县(市)长或女区、县(市)委书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各区、县(市)要有3-5名女乡(镇)长或党委书记,街道担任正职的女干部人数要逐步增加;市、县、科级女干部分别达到13%、15%、20%以上;75%以上的市及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市和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女性集中的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的比例;市、县、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的比例应分别不少于15%、20%、30%;女党员所占比例要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2-3个百分点。
措施:
1、不断优化女干部成长环境,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认识,提高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女性人才的工作业绩,更新观念,创造女干部成长的环境。
2、拓宽女干部培养选拔渠道,注重启用高学历、高素质的女干部,在公开选拔、公开推荐和竞争上岗中,设立定向选拔女干部的职位,鼓励女干部积极参与竞争向更高层次领导岗位发展,为女性领导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
3、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女干部培训班。
4、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女干部培养选拔规划,建立组织部门与妇联的工作联系制度。
(三)妇女儿童与教育
目标: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妇女儿童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女性科技型企业家群体。加强对农村妇女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妇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率;重视特殊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100%;提高贫困妇女和儿童受教育水平。巩固“两基”成果,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确保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和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重视女童教育,初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8%;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48%以上。成年妇女非文盲率达到95%,其中青壮年妇女(15-50岁)非文盲率达98.2%以上,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0.3%以内。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形式,增强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衔接。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增强中小学生健康体质。中小学校普遍进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措施: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重点解决农村、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的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四)妇女儿童与健康
目标: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100%,农村达85%;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7‰以下。降低新生儿死亡率,重点预防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的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市控制在30/10万以内(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5%);住院分娩率城市达98%,农村达90%.其中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消毒接生率达99%;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33.0%;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95%,农村达70%;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33%;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母乳喂养率达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85%,农村达60%,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流行;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减缓淋病、梅毒发病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0%.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碘缺乏病的发生;90%的农村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专职人员配备率达100%.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达100%;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的身体素质。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2010年控制在0.8‰以下。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85%,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推广男性避孕方法,增加男性避孕途径,降低人工流产率和剖宫产率。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妇女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措施:改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条件。加大对妇幼卫生保健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对特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母婴保健执法以及妇幼卫生监测等;完善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推行农村住院分娩,取消家庭接生;加强产科建设,改善住院分娩条件;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搞好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重视普及儿童心理卫生知识;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广大妇女儿童需要。
(五)妇女儿童与法律
目标:贯彻落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各项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达到8 0%以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幅度降低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案件发案率;在九个基层法院普遍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依法执行回避制度;禁止针对妇女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控制在1.5起/万户以下。维护妇女的劳动权利,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的各项诉讼权利。保障妇女儿童的财产权利。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减少犯罪率。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2、强化司法管理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司法保护原则,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3、把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
4、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完善信访接待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制度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网络,加大公安机关反家暴的力度,逐步减少家庭暴力现象。
(六)妇女儿童与社会环境
目标:改善妇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使妇女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净化文化环境,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提高妇女儿童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妇女儿童创造适宜的居住和成长环境;提高妇女儿童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应达到100%.实现自来水管网络化、户厕粪便处理无害化。城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空气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和区域环境噪声基本按功能区达到国家标准。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2%;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增加妇女儿童的自我支配时间,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发展社区妇女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加强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建设;区、县(市)至少有1所妇女儿童活动场所;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办好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建立对处于困境中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体系。
措施:
1、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实现妇女发展的宏观总量平衡。
2、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良好风尚,优化妇女儿童的发展环境。鼓励妇女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新女性,引导儿童做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3、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4、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发展公益事业,改善设施,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5、强化环境综合治理,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妇女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提高妇女儿童的环保意识,引导妇女儿童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
7、加强公共设施和生产的管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儿童造成的危害;加强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活动,为妇女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组织与实施
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长沙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根据实施规划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重点扶持贫困妇女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三、监测与评估
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健全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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