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哪些?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怎么办?
2021不动产买卖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买卖适用于善意取得,具体理由如下: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02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一、当事人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生了登记错误
登记错误,即在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的登记。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登记错误,善意取得便无从发生。登记错误就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出的不动产归属及其权利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的错误。
根据登记错误的原因,可以把登记错误分为因登记错误机关的错误、因当事人的错误和因混合错误的原因。因登记机关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的过错是登记错误的原因,如登记机关的原因,错把甲的抵押权登记为乙享有就属于这种情况。因当事人的错误,是指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例如,甲通过伪造证明书的手段欺骗登记机关,从而成为乙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混合过错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在登记错误上有共同的过错,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甲恶意串通,在登记簿上涂销了原物权人乙的登记,而将甲登记为权利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登记机关或者登记机关与当事人共同过错时,登记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有合法的权利外观
这一要件要求让与人必须是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保护的是善意的交易,其基础在于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如果第三人明知登记是错误的依然进行交易,显然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范畴。这就意味着,让与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且让与人必须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这也表明,只要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合法要件具备,实际的权利人将无计可施,被不动产登记簿所掩盖的事实也将无从得以保护。
三、当事人双方有交易行为
这也就是说,第三人必须通过合法的交易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取得了物权,即第三人作为新的物权人已经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这一目的,是交易行为安全性的要求,只有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得到了合理的保障,才能确保整个经济活动的安全性。
交易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有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同时交易行为还要符合经济上的特征,即通过有偿的双方交易行为,才是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交易行为。
四、交易相对人有善意的信赖
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通常情况下,通过登记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也被拟制为真实的物权,也就是说,第三人只要信赖不动产登记,登记的物权就是一个真实有效而又合法的物权,登记所表现出来的外观不存在权利真实性的瑕疵。
2021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怎么办?
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并不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因此,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善意取得应该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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