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刘某是赠与房屋还是赠与购房款
【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4月28日办理酒席。同年4月17日,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为买受人的名义与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的《华府住宅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3-506。该合同约定:“买受人于2013年4月17日交纳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4月27日前付房款(含定金)人民币206,09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在交房时付清”。按照该约定,原告刘某分别于4月17日、4月24日以被告李某的名义向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含定金)共计人民币206,090元。同年8月21日,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办理了手续。结婚登记后,被告李某、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一并向开发公司提交了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2013年10月4日,原告刘某就所购房办证向开发公司及房管部门提出了异议登记申请,并于2013年11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将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确认为原告买受。
另,刘某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时,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开发公司尚未交房,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分歧】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焦点问题是原告刘某对儿子是赠与房屋还是赠与购房款,对此问题,案件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刘某是房屋购买的实际主体,刘某亲手经办了购房的签约、付款等事宜,其以儿子李某名义购房的行为,系房屋赠与行为。但刘某在该赠与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完成之前向开发公司及房管部门提出登记异议申请,应视为是原告对房屋赠与行为的撤销。现原告刘某要求将房屋确认为自己买受,应与支持。
第二种意见:原告刘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系赠与房屋给儿子李某,而系赠与购房款给儿子李某,现购房合同中买受人系李某,房屋当属李某买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赠与行为构成的要件有三:一是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真实;二是对赠与的财产赠与人有处分权;三是赠与的财产已完成交付,需要登记的已进行登记。
本案,开发公司属预售房产,原告对开发公司预售的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只是预交了人民币206,09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还未交清。鉴于原告对购房款未全部交清、开发公司还未交房,而售房合同买受人又系李某,显然,对此房不能认定为系原告的财产。原告不仅对此房无处分权,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了登记和交付给了被告李某,故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将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赠与给了被告李某。
然而,原告刘某为了自己儿子结婚,意欲儿子购置新房,并愿对儿子购房无偿提供支持与帮助之意愿真实,且于2013年4月27日前为儿子即被告李某交付购房款206,090元人民币,而李某未提出异议,即表示愿意接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对原告刘某交付的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儿子购房资金的赠与。
2013年10月4日,原告刘某就其办证向开发公司及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当视为是原告对自己赠与行为的意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鉴于原告已将人民币206,090元购房款交付了开发公司,并依此款以儿子李某为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华府住宅买卖合同》,应视为原告将赠与的财产已转移给了儿子李某。而后,此赠与又不具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对儿子赠与人民币206,090元购房款的行为不得撤销。
综上,依据被告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华府住宅买卖合同》,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应当认定为被告李某买受,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2014-08-08 10:29:33|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小庚
(作者单位:省人民法院)
网站声明:本文“该案刘某是赠与房屋还是赠与购房款”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交房以交钥匙算还是办理过户算 有什么区别详细阅读
摘自甄灵宇律师著《房屋买卖法律自助手册》(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孙洪林主编)律师提示:商品房的交付由物的交付和权利的交付组成。物的交付即对房屋的转移占有,权利的交付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物的交付即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而转移占有,通常以交钥匙为标志。最高人民法院《纠纷解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详细阅读
国办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
-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分割详细阅读
一、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严格按照《》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
-
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哪几个方面的功能详细阅读
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哪几个方面的功能公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公众公开以标明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不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受到破坏。因为任何人设定或移转房地产权利,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地产权利的设立或移转必须公开和透明,以利于保护...
-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怎样的?房产税征收对象都是哪些?详细阅读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怎样的?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
-
钥匙不能替代房产证详细阅读
日前,静安法院对一起购房者状告房产销售商延缓出示大产证时间,要求支付4万余元之诉,作出一审判决,由华昊公司支付购房者梁先生一家,以总本金49.3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双方争议的房屋地处本市康定路上,该房屋原系上海天怡房产商开发建设。2001年5月中旬,因天怡公司无力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华昊公司在法院委托的拍卖中,...
-
什么叫房地产赠与 如何办理过户手续详细阅读
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按《公证条例》规定,赠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原产权证书办理过户手续。境外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按规定需经司法部认可的律师认证或我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使馆)公证。...
-
房产证办证义务到底由谁承担详细阅读
在房地产交易纠纷中,开发商逾期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是典型案件。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1、房屋虽然逾期办证但已经交付,产权办理没有较大风险,则购房人以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为由,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并办理房产证;2、房产证办理存在重大风险,购房人要求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3、房屋逾期交房同时也逾期办证,购房人...
-
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合作开发模式详细阅读
一、房地产类房地产合作开发,系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各自分别提供土地、资金、技术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于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取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形式。目前主要方式有:(一)法人型合作开发1、新设项目公司2、项目公司股权式合作(二)非法人型合作开发1、联合管理机构2、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
-
买房后怎样快速拿到产权证详细阅读
核心内容: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下面由的小编为您介绍购房后如何快速拿到房产证,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