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和责任
小张和小明一家打算共同出资开店,这种形式是不是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优先合伙企业算是公司吗?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下面这篇文章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
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一方面,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多为合同行为,合伙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合同行为时,主体为合伙企业本身,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合同行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合伙企业;对此,合伙企业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规定了相应股东的补缴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即《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亦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制裁。可以说,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是有较完整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
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资金作为自己入伙的保证,而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的亲自经营再加上自己的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也是吸引投资之处,这一点与股东较为相似。就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来看,没有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参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应的责任,以避免偏离了当初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初衷。即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补缴或返还,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本身即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表现之一,因此承担补缴责任及违约责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据。而抽逃出资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但抽逃出资本身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的侵害,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应定为违反法律,应将抽逃部分予返还。
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禁止抽逃出资行为,并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则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了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把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明确的写入合伙协议中,作到惩罚有依据,当到了条件成熟的时候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应该如何进行处罚等。
合伙人身份互换后责任承担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如果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双方的身份是可以互换的。但是有一个问题,虽然是互换,就必须针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网站声明:本文“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和责任”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怎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详细阅读
怎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服务热线: 我想在今年年内与朋友合伙开一家规模较大的餐饮企业,但是为避免风险过大,想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来开设。请问:对于有限合伙的企业国家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许先生: 根据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规定,除法律法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详细阅读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属于非法人。其中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还有特殊合伙。一定程度上,有限合伙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实现了出资和经营的分离。因此,有限合伙的经营风险远小于普通合伙。但是,即使是有限合伙,其合伙人中也必须要有普通合伙人。那么,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法律知识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
政策松绑有限合伙企业促PE发展详细阅读
参加第一届中国资本成长论坛的私募股权基金专家表示,目前政策面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限制越来越少,不仅能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这将推动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 他们认为,随着二级市场的调整,不少股票估值已和私募基金介入非上市公司的价格差不多,具备了很好的投资机会。 政策松绑有限合伙 私募股权...
-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问题初探详细阅读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问题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本人拟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合伙人个人债务 要解答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何为合伙人个人债务。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区别开来。 所谓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
-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详细阅读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所谓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即在合...
-
合伙人在企业享有哪些权利义务详细阅读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和合伙经营者,在企业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义务。通常,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在协议中加以规定,依协议执行。但由于某些权利与义务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为指导企业确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并规范合伙人的有关行为,法律对合伙的人部分权利也作了专门...
-
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详细阅读
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 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一经依法成立,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
-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权利的概述详细阅读
所谓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系指与合伙人有着某种关连的人,如其法定代理人、亲朋好友、债权人等,因故代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行使应由合伙人行使的有关权利。如参与企业经营或事务执行,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经营收益等。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不同于代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从事某一行为,前者...
-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详细阅读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经营,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
-
技术入股合伙一月保洁公司撤资面临瘫痪详细阅读
曾获"中国杰出青年发明家"、"全国十大杰出务工青年"称号的眉山籍"打工仔发明家"金某将发明专利作为股份,与深圳一公司合作,公司成立刚一个月,深圳方即要求抽回资金。昨日,深圳方又以金借款45万元不还为由将其告上眉山市东坡区法院。 眉山A保洁企业公司原法人代表熊某委托律师在法庭诉称,金某2002年10月9日向熊借款45万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