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民事律师-补结婚证要开非婚生子女证明
补结婚证要开"非婚生子女证明"
桂林一对结婚近30年的老夫妇,最近办事需要用结婚证时,才发现它丢了。他们去民政局申请补办,却被告知:由于未能查找到他们的结婚登记档案,因此,他们须先到所在单位开具“非婚生子女证明”,即证明他们是同居育子后,才能补办结婚证。但单位拒绝开具这样的证明,补办结婚证一事也就卡了壳。
明明是结婚近30年的合法夫妻,如今却要证明是“同居”多年的关系,这让全家人十分不解。9月21日,记者走访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结婚证虽只是一纸证书,但牵涉到财产分配等问题,若不严格审核就办理,极易引发纠纷,因此补办起来有严格的程序。
补领结婚证老夫妻遭遇尴尬
“我岳父母结婚都快30年了,如今结婚证弄丢了想补个证,却被要求先开个"非婚生子女’的证明才能补办,这让我们很不理解。”桂林的蒋先生近日致电本报热线,讲述了他岳父母在补办结婚证时遇到的尴尬。
蒋先生说,他的岳父母是1981年11月在甲山乡登记结婚的,后育有一儿一女。“当年的结婚证就是一张纸,不好保管。要不是这次岳父单位分房需要出示结婚证,压根不知道它丢了。”
今年8月初,蒋先生的岳父母带着单位和村委会开具的结婚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秀峰区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但未补领成功。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说,单位和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无法证明当年两人确实办理过婚姻登记,要求出具当年的婚姻登记档案。后来蒋先生一家人到桂林市档案馆查,被告知馆里没有那年甲山乡的婚姻登记档案。“我岳父岳母当年一个是在城里,一个是在乡下,户口没有迁到一起,所以户口信息也不能证明他们的夫妻关系。”蒋先生说。
蒋先生的妻子秦女士说:“我们再次去补办的时候,秀峰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要求我爸的单位开具"非婚生子女证明’,内容要包括哪年哪月至今同居,并育有一子一女的证明,才能补办。我爸找到单位,但单位不给开,说由单位出这样的"非婚证明’不合适。明明是结婚近30年的合法夫妻,如今却要变成"同居’多年的关系,这个结婚证补办程序,让我们很不理解。”
档案找不到无法证明曾登记结婚
9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桂林市民政局采访,该局政权科科长邹茜茜表示,民政工作人员要求当事人单位开具“非婚生子女证明”,是为了给当事人重新“补办”结婚证,即当事人当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子女,如今申请补办,民政部门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以给予办理,结婚证从办理之日起生效。而办理“补领”结婚证的人,是结婚证虽遗失、但却能提供当年的结婚登记档案的夫妻,新办的结婚证日期为当年登记日期。
邹茜茜认为,蒋先生岳父母的情况比较复杂,结婚登记档案无法提供,户口也不在一起,目前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当年确实登记结婚,所以如果想要直接补领结婚证比较麻烦。“单位、乡镇、亲属等多方必须出具有力的证明,作为当年登记结婚的证据,在进行仔细甄别确认核实后,方可补领遗失的结婚证。”
邹说,由于早年婚姻登记地点和档案保存等多方面原因,上个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登记结婚的,确实存在一些档案遗失的情况,补领结婚证遇到麻烦。“之前我们这里有一对60年代结婚的老人来补领结婚证,婚姻档案也查不到,当时单位为他们开的证明是哪年哪月两人办酒请客结婚,酒席有多少桌,有哪些人去吃过喜糖之类的。但这些证明都无法有力证明两人当年进行过合法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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