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本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但现在被广泛用于法理学和其他法律学科,并被赋予不同的含义。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这也是衡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却是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背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这表明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我国法律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的意义在于,通过建立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以指导人们何可为何不可为,何为法律认同何不为法律认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法律行为的上述三特征构成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的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行为等。
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承揽人为获得对方的报酬而提供劳务等。
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该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的法律行为和单务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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