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催生新的职业阶层
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记者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各地的清算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起来,在数目上明显增加。根据从事清算业十余年的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老总周蒲庆介绍,据他了解,仅天津一地,清算组织就有几十家。其他一些城市和地区,也经常有一些新成立的清算事务所申报管理人资格。
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管理人制度无疑成为最抓人眼球的一部分内容。
一、十余年寂寥一法促发展
当记者问到,为什么长久以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显著发展,而清算事务所却保持了十几年寥寥无几的状态,却在新破产法实施前后,忽然有了数量上的显著增长?周浦庆说,一直以来破产法(试行)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制定的,国有企业要破产往往是一种行政行为、计划行为。在这种条件下,清算事务所想要办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往往是通过政府指派,或者其他一些途径来获取资格。少数的资源只掌握在几家清算事务所中。这种资源的垄断造成了很多人对办理清算事务所望而却步的心态。
谈到破产法实施前后,清算事务所纷纷成立起来。周浦庆说,管理人制度的设立为清算事务所平等竞争制造了有利的局面。通过向法院申报管理人资格、列入管理人名册、再到具体案件的随机产生管理人。这种途径相较于以往更加公平,而正是看到这种平等的准入机制后,有更多人把眼光投向了成立清算事务所这一有前景的行业。
尽管最高院在制定指定管理人规定时第一稿中曾提出只有2006年8月27日之前成立的清算事务所可以当管理人。但在颁布的新破产法中,已经取消了这样的规定。很多人之所以成立清算事务所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成立清算事务所的门槛比较低。一般来说,对于组成人员的数目,不像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有所限制。需要的资金也不多,只要三万元以上人民币即可注册。如此低的门槛,使很多看到清算事务所未来发展前景的人趋之若鹜。不容忽视的是,很多人认为管理人的报酬非常可观,认定是一个新的赚钱门路而投身其中。
二、报酬办法在前逐利能否实现
根据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最高院的解释中将报酬的比例分为七段,最高的比例是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可以在12%以下确定。最少的是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为了弥补按标的额计酬的不足,对于管理人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较长但可供清偿的债务人财产较少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衡量因素中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等条款予以适当调整,设定较高的计酬比例即可。
对此,周浦庆表示,各地公告上进入管理人名单的清算事务所80%都是新成立的。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看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后认为做管理人能赚钱,才加入到清算事务所的队伍中。周浦庆说,相比于拍卖师最高5%的佣金标准,管理人最高12%的比例显得非常诱人。
周浦庆说,12%的比例给很多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做管理人能够赚钱。但以他十几年的清算经验来讲,管理人的报酬首先是要经过法院、债权人会议监督通过才能领取的。而且12%只是一档报酬比例的最高上限,在现实情况中具体的比例标准还要实际确定。另外,在中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破产预警机制。很多企业的资产相对来说就已经比较少了,可拍卖变现的资产却更少,12%的报酬比例也是依据可供清偿资产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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