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最佳答案普法网53678位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律师解答:
我们知道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条件而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的费用,我国也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其他人还看了:
相关问答
-
南京民事律师-女儿也要赡养父母吗?详细阅读
女儿也要赡养父母吗? 女儿只要具有赡养的能力,就应该赡养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赡养能力的女儿依法对其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其女儿与儿子是具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的,不能够随意的免除其义务,因此女儿应当在其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承担赡养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成都民事律师-小孩的抚养费要给多少?详细阅读
小孩的抚养费要给多少? 小孩的抚养费都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但是都是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是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要承担两个以上小孩抚养费的,那就要多给一些,但是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没有固定收入,那就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
-
东莞民事律师-赌博会不会净身出户?详细阅读
赌博会不会净身出户? 赌博是不会净身出户的,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之前有过一方赌博,赌博方就净身出户的约定,那么赌博方在与配偶离婚后就要按照约定净身出户。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将财产分割问题交由法院判决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让双方各获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
东莞民事律师-独生子女能继承全部遗产吗?详细阅读
独生子女能继承全部遗产吗? 一般情况下,独生子女是不能继承全部遗产的,虽然父母是只有独生子女这一个孩子的,但是遗产的继承人不仅仅只有子女,还包括遗产所有人的父母和配偶,也就是说该遗产是由父母、配偶和子女三者共同继承,而独生子女仅仅只是其中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
-
上海民事律师-遗产需要优先还债吗?详细阅读
遗产需要优先还债吗?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是需要优先用来偿还被继承人在生前所存在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就将所有的遗产用来偿还债务,而多余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予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却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部分遗产,即使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
厦门民事律师-被丈夫打了能不能和他离婚?详细阅读
被丈夫打了能不能和他离婚? 妻子被丈夫打了可以提出离婚的,双方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妻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离婚。对于家暴,人民法院是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的,不过妻子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家暴,比如说人证、物证或者是监控等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
-
成都民事律师-同居分开了要退彩礼吗?详细阅读
同居分开了要退彩礼吗? 男女双方同居之后分开了的,是需要退还彩礼的,因为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结婚,而双方在同居之后就分开了,并没有结婚,那么此时赠送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何况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可以把彩礼给要回来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
-
上海民事律师-未婚妻能不能继承遗产?详细阅读
未婚妻能不能继承遗产? 未婚妻不一定有继承权,因为未婚妻没有与男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未婚妻不得在法定继承中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男方的遗产,也即在法定继承中女方没有继承权;但是男方可以立遗嘱指定让未婚妻继承遗产,当男方有立遗嘱让女方继承时,女方就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男方的遗产,此时未婚妻有继承权。 ...
-
郑州民事律师-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一样吗?详细阅读
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一样吗? 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是不一样的,因为离婚调解书分两种,一种是劝和的,也就是调解解决家庭婚姻问题;另一种是劝离的,调解后双方确定离婚,包括离婚的条件都会协商好;而离婚证,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离婚的证明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
-
上海民事律师-夫妻感情怎么才算破裂了?详细阅读
夫妻感情怎么才算破裂了? 夫妻其中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况,都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