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门诊快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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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区门诊快速审批
律师解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立医疗机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设立医疗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立申请:(一)不设床或床不足100张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100张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安装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安装的,发给安装医疗机构的批准书。第十三条由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员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工作,必须注册,领取医疗机构工作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行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二)合乎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18条医疗机构工作登记的主要事项:(1)姓名、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度;(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登记,发行医疗机构执照的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相关法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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