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问答 > 上海民事律师-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分割

上海民事律师-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分割

已解决 来自网友民事问答的提问 提问时间:2022-02-14 16:03:10 预览次数:7

最佳答案普法网53678位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问:上海民事律师-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分割

  律师解答:

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分割之案例

网友提问:

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分割之案例

律师回答:

[要点提示]

本案的裁判要义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必然发生共有财产关系。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灞民初字第233号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民终字第331号

[案情]

原告陈彦霞,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二组村民,住十里铺长乐坡西村。

委托代理人闵吉乾,陕西札司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志华,男,193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灞桥区十里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尹玉珍,女,193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

被告杨万里,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杨万里199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与其公公杨志华、婆婆尹玉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1993年与公婆共同建盖砖混结构成房屋8间。2007年6月与被告杨万里离婚,因1993年所建房屋涉及公公杨志华、婆婆尹玉珍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未进行处理,认为1993年所建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故起诉法院要求分割。

被告杨志华、尹玉珍辩称,原告与杨万里是1993年元旦结婚,盖房是1993年正月23日,相差仅一个多月,他们在原告与杨万里结婚前就为建房准备好了材料,砖是尹玉珍捡的旧砖,楼板是二女儿拆的旧楼板,盖房时以2500元包工,原告及杨万里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出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万里称房子是其父母所盖,他和原告没有出资。

一审查明:原告陈彦霞与被告杨万里199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1993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与被告杨志华、尹玉珍共同生活在一起。2007年6月原告与杨万里离婚。被告杨志华、尹玉珍系夫妻关系,系被告杨万里之父母,1993年正月20日前后建房,共建房屋八间,其中宅基地西北角建砖混结构上下各三间共6间的楼房;在宅基地南部建橱房一间,在宅基地东部原楼房二楼拆旧建新房一间。房屋建成后,由杨万里出租并收取租金,建房所用的部分砖是尹玉珍所捡的旧砖。其他材料及工费双方存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析产的前提必须形成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本案原告与被告杨万里结婚后虽与被告杨志华、尹玉珍共同生产生活,但由于在建房时这种共同生活关系存续仅一月有余,并无共同生产经营积累,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建房进行了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共有财产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房屋应认定为杨志华、尹玉珍夫妻共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本案诉争之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一般常理,在建房时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必然付出了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故可由被告杨志华、尹玉珍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遂判决:一、驳回原告陈彦霞要求分割1993年所建的八间房屋的诉讼请求;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志华、尹玉珍给付原告陈彦霞经济补偿人民币1500元;诉讼费1675元,原告承担1300元,被告承担375元。

宣判后,陈彦霞不服,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

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杨志华、尹玉珍夫妇建房时,虽然陈彦霞与杨万里已经结婚,且与杨志华、尹玉珍夫妇共同生活,但陈彦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或杨万里参与了投资建房,故其主张自己系房屋共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杨志华夫妇建房时,陈彦霞作为家庭成员身份酌情判决杨志华、尹玉珍支付陈彦霞

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陈彦霞承担。

[评析]:本案焦点问题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必然形成共有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任何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均依一定的法定共同关系存在为依据,家庭共有财产同样如此。但是并不是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就必然发生。在现实中很多家庭成员仅在一个单元房内共居,或在同一宅基地共居,但成员之间经济独立,家庭经济并不是统一支配,因此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不一定形成共有财产关系;此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存在共同生活关系,但并不形成共有财关系,所以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除了要有共同生活关系,还必须对家庭财产有贡献,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并有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愿望。例如成年子女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子女用个人所得购买的财产,子女明示纳入家庭共有财产,或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生产经营所得购买的财产,就发生共有财产关系,反之,不形成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形成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关系,首先是家庭成员共同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其次是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而协议纳入共有的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主要部分或基本成分。但是我们一定要区别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因为家庭共有财产发生时间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不是从缔结家庭关系时发生,而是在家庭成员有了财产并愿意成为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约定生效时发生。实际发生家庭共同财产的过程,往往是先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子女等家庭其他成员有了财产收入,将其收入的财产纳入家庭共同财产中来,发生家庭共有财产。

在实务中有很多法官在处理析产案件时,认为只要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只是各家庭成员所占份额按各自贡献大小不同而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有这种观点。只所以产生这种观点,笔者以为没有掌握家庭共有财产特征、发生的条件,混淆了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的时间。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具备了发生共有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这一前提条件的具备并不必然产生共有财产关系,还有看原告陈彦霞是否对1993年所建房屋作了贡献,即是否进行投资,或是否是用家庭共同的收入所建。笔者将此条件称为产生共有财产关系的实质要件,一般情况下,只有具备了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实质要件,才会发生共有财产关系,当然家庭成员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原告并没有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其具备了这一实质要件,因此一、二审没有支持原告诉求是正确的。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其他人还看了:

  ★ 霸王劳动合同中的应酬条款包括什么?

  ★ 九江市湖口县内什么地方可以做附近的交通违章查询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怎样收取的?

  • 南京民事律师-女儿也要赡养父母吗? 南京民事律师-女儿也要赡养父母吗?

    女儿也要赡养父母吗?  女儿只要具有赡养的能力,就应该赡养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赡养能力的女儿依法对其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其女儿与儿子是具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的,不能够随意的免除其义务,因此女儿应当在其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承担赡养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成都民事律师-小孩的抚养费要给多少? 成都民事律师-小孩的抚养费要给多少?

    小孩的抚养费要给多少?  小孩的抚养费都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但是都是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是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要承担两个以上小孩抚养费的,那就要多给一些,但是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没有固定收入,那就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东莞民事律师-赌博会不会净身出户? 东莞民事律师-赌博会不会净身出户?

    赌博会不会净身出户?  赌博是不会净身出户的,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之前有过一方赌博,赌博方就净身出户的约定,那么赌博方在与配偶离婚后就要按照约定净身出户。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将财产分割问题交由法院判决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让双方各获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东莞民事律师-独生子女能继承全部遗产吗? 东莞民事律师-独生子女能继承全部遗产吗?

    独生子女能继承全部遗产吗?  一般情况下,独生子女是不能继承全部遗产的,虽然父母是只有独生子女这一个孩子的,但是遗产的继承人不仅仅只有子女,还包括遗产所有人的父母和配偶,也就是说该遗产是由父母、配偶和子女三者共同继承,而独生子女仅仅只是其中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上海民事律师-遗产需要优先还债吗? 上海民事律师-遗产需要优先还债吗?

    遗产需要优先还债吗?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是需要优先用来偿还被继承人在生前所存在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就将所有的遗产用来偿还债务,而多余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予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却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部分遗产,即使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厦门民事律师-被丈夫打了能不能和他离婚? 厦门民事律师-被丈夫打了能不能和他离婚?

    被丈夫打了能不能和他离婚?  妻子被丈夫打了可以提出离婚的,双方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妻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离婚。对于家暴,人民法院是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的,不过妻子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家暴,比如说人证、物证或者是监控等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成都民事律师-同居分开了要退彩礼吗? 成都民事律师-同居分开了要退彩礼吗?

    同居分开了要退彩礼吗?  男女双方同居之后分开了的,是需要退还彩礼的,因为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结婚,而双方在同居之后就分开了,并没有结婚,那么此时赠送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何况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可以把彩礼给要回来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上海民事律师-未婚妻能不能继承遗产? 上海民事律师-未婚妻能不能继承遗产?

    未婚妻能不能继承遗产?  未婚妻不一定有继承权,因为未婚妻没有与男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未婚妻不得在法定继承中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男方的遗产,也即在法定继承中女方没有继承权;但是男方可以立遗嘱指定让未婚妻继承遗产,当男方有立遗嘱让女方继承时,女方就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男方的遗产,此时未婚妻有继承权。  ...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郑州民事律师-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一样吗? 郑州民事律师-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一样吗?

    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一样吗?  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是不一样的,因为离婚调解书分两种,一种是劝和的,也就是调解解决家庭婚姻问题;另一种是劝离的,调解后双方确定离婚,包括离婚的条件都会协商好;而离婚证,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离婚的证明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 上海民事律师-夫妻感情怎么才算破裂了? 上海民事律师-夫妻感情怎么才算破裂了?

    夫妻感情怎么才算破裂了?  夫妻其中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况,都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发布于:2023-05-25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