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小伙在公寓中意外身亡,家属索赔47万,法院判决维护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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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州一小伙在公寓中意外身亡,家属索赔47万,法院判决维护公道
律师解答:
常言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意外往往来到非常突然,生命也远远比人们想象中更加短暂。在广州就有一名青年意外猝死于出租屋内,警方调查后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但青年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一结果,最后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47万,好在法院的判决主持了公道。
2019年5月19日晚,广州的曾某迟迟没有等来租客刘某的租金。曾某是广州本地人,家里曾经建了一座房子,拆迁后不仅拿到了一笔不菲的拆迁款还分到了许多新房。于是曾某将这些新房装修后出租,光租金每个月就有上万元之多。
在一直没等到刘某交租金后,曾某决定找上门去看看情况。可他敲了许久房门,始终不见刘某开门。担心发生意外的他干脆用备用钥匙打开了刘某的房门,屋内刘某瘫倒在床铺上,床边还有一些呕吐物。
察觉出事的曾某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又叫了救护车。可惜等救护车赶到时,刘某依旧被确定死亡。民警也封锁了现场,发现死亡现场没有其他人进入的痕迹,而法医也在对尸体进行检查后确定死因为猝死。
至此警方解除了刑事警报,并通知了刘某的父母。刘某父母赶到后,始终无法接受儿子猝死的结果,两人在悲痛之余,将矛头指向了曾某。先是怀疑儿子的死和曾某有关,在警方和法医排除他杀之后,又认为就算曾某没有嫌疑,也要为儿子的死负责。
在刘某父母看来,曾某作为儿子的房东,对儿子负有保障义务,应该要保障儿子的基础生命安全。如果曾某能够及时发现儿子身体不适,并拨打急救电话,就不会导致这一悲剧的发生。因此曾某理应为儿子刘某的死负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费用。
可曾某却表示自己非常冤枉,作为房东固然对租客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些义务仅限于提供合法的租住设施,自己不可能全天候盯着刘某,更无法保障刘某自身的生命安全。再者刘某作为租客,有着自己的隐私和私人空间,就算是房东,也不能擅自闯入私人空间。
因此刘某什么时候猝死,又是因为什么原因猝死曾某都不知情,更不可能保障刘某的安全。对此曾某拒绝负责,更不愿意支付赔偿。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的父母干脆将曾某告上了法庭,并索赔4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接受了这桩纠纷案件,并做出了合理的审判。法院认为公寓是一个私密的地方,刘某作为租客,拥有自己的隐私权。而曾某擅自使用备用钥匙打开房门,虽然有窥视他人隐私的嫌疑,但却发生于特殊情况下,为了确保刘某的安全,曾某才打开房门,因此不存在过错。
同时,曾某作为房东,提供的房子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一切设施皆安全可以使用。在发现刘某猝死后,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至于刘某父母提出的安全保障义务,很显然不在房东曾某的范围内。
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在硬件方面可以体现为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梯安全、设施安全等。很显然曾某提供的出租房,并没有以上问题,因此在硬件方面曾某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软件方面主要体现在服务管理、安全措施、安全引导。曾某作为房东,不需要提供其他服务,而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引导也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当然曾某并不是没有任何过错行为,比如他作为房东却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这就属于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当然这与刘某的死亡并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曾某是否办理相关手续,都干扰不到刘某的猝死。
最后法院认为,曾某的行为既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导致刘某猝死。且曾某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需要为刘某的死负责。故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刘某父母的上诉要求,并责令刘某父母一家负责开庭审理的一干费用。
对此刘某的父母表示不服,并再次上诉,然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依旧驳回了刘某父母的要求,并维持原判。至此这桩闹剧终于告一段落,曾某也不需要担心自己蒙受不白之冤。
这起案例的重点不仅仅在于强调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更是告诫所有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谁家死了人,就能够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存在。
对于刘某父母这种“谁死人谁有理,谁会闹谁理大”的错误思想,应该坚决批判。同时曾某作为房东,也应该办理相应的租赁备案手续,虽然他对刘某的死无需负责,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一点,依旧要受到《行政管理处罚法》的惩罚。
转自:晋州普法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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