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与隐私保护关系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物权的公示问题与及隐私的保护问题,在关于物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怎样注意这个公示的问题是否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矛盾呢?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提出过一个有趣的问题:物权公示中“公示”的含义是要让全社会都知道这个房屋是我的吗?从购买房屋者的角度看,你需要了解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房产信息吗?他认为:物权公示的含义或者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物权归属的信息。物权公示,不是说向全社会公开,让全社会所有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状况,虽然物权关系发生在权利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但不特定的人肯定不是全社会的人,只是一部分有可能和物权发生联系的人,只要满足了这些人的需要,就达到登记制度的目的。
2、理论与现实总是有些差距的。搞纯理论的人往往会从某些大前提推出结论而不管现实生活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这个民法体系的最基本区别来看,物权具有对世性,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3、要让物权具有对世权,逻辑上就要让物权公示,而且应该把物权归属的全部信息向全社会公示,让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能够查询到特定物的全部归属状况和信息。否则,何谈得上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不是每个人都希望别人知道归属于自己名下的物权信息的,特别是不动产信息的。当今的中国社会搞了法治,大家都有很强的隐私保护意识。物权公示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就非常突出了。特别是具有话语权的权贵人士,往往家中的资产表现为大量的不动产,而其收入往往与资产不对称,其非常不希望社会公众都能够有权查询到其名下的不动产。尽管共和国总理在人代会上一时冲动要搞官员财产申报制,最后都不了了之。而如果物权法要搞的物权公示制度,如果允许社会公众都有权查询物权归属信息,那不是相当于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吗?还是债权好呀,债权具有相对性,不需要公示。当把钱存在银行时,除非案发了,司法机关人员才能够依法查询到银行存款。社会公众,特别是新闻媒体,是无权到银行查询某人的存款的。
5、最终,出台的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问题是:何为利害关系人呢?利害关系人解释起来很宽泛。例如,我有一套房屋要出售,你想买,我向你提供相关的权属证件证明这套房屋产权是我的,如果你不相信,可以到产权部门去查询这个房屋究竟是不是我的,这是可以的。
6、看似问题好像解决了,但是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我要买你的房子,我就可以以购买者身份去产权登记部门查询你的房子产权归属吗?产权登记部门凭什么相信我就是购买人,而不是别有用心的新闻记者?让产权人给我出具委托书还是出具我是潜在购买人的身份证明产权登记部门才允许我查询?另外,能否查询这个不动产的详细登记资料?仅仅能查询到简单的产权归属资料,能保证进行交易时不受欺骗吗?能否查询一幢楼或者一个小区的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资料?让谁和凭什么判断我没有高价购买一幢楼或者一个小区的二手房的经济实力?凭什么认定我不是利害关系人?允许我查询某人名下在某个城市的所有房产吗?如果认为我因此动机不纯、侵害了某人的隐私,那么我就分若干次查询这个城市所有房产的物权归属信息,只要我不怕麻烦就行,我总能搞清楚这个人名下究竟有多少房产的。让产权登记机关来判断谁是利害关系人,似乎让人有点不放心。让法院判断最好了,但是不是每个查询都是因为发生纠纷闹到法院才需要查询的。很多情况下,在交易发生前,为了规避风险就需要查询的,这时法院还没有介入呢。
7、物权公示制度究竟是事前让社会公众知道物权归属的信息,还是发生纠纷或者侵权后提供一个可以查询的物权归属的证据保全制度?体现物权对世权的物权公示制度,究竟是事前防范制度还是事后救济制度?
8、在互联网上爆出南京某区的领导名下有600多万房产与其收入不符的消息后,因为猜想是房产登记部门内部人透出的消息,所以,今后对进行不动产查询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的控制将更加慎重了。据说,现在不是登记机关的任何一台电脑都能够调出某人名下的全部房产了。
9、不过,对这个问题,国外的规定也不一样,有的国家、地区允许大家都可以查询,有的则作出某种限制。看来,有关“不动产查询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判定机关这个恼人的问题,完全是我国物权法的选择结果。如果物权法选择了“大家都可以查询”,尽管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至少不会存在“不动产查询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判定机关这个恼人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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