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分析:逃废金融债务是待割除的毒瘤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逃废金融债务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重要原因,必须下大力气综合治理。
改制企业一半逃债
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
地方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情况也较严重。如北京市平谷县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的一条主要出路。这个县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县支行开户的改制企业148户,涉及银行贷款本息31663.1万元,其中改制企业有逃废债行为的131户,占改制企业的88.51%,逃废债金额24757万元,占改制企业银行贷款本息的78.19%。
逃债方式五花八门
借破产逃废金融债务。有的破产企业未经批准,用应当偿还银行贷款的资产作为安置职工费用处理;有的裁定银行抵押贷款无效,造成银行抵押贷款损失;有的采取高值低估的办法,使银行受偿率降低,或采取低值高估的办法,将无效资产高价抵给银行;有的转移、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清偿;有的搞“暗箱操作”,不按规定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不及时向债权人提供企业有关材料,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有的企业擅自扩大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条件和标准,造成金融机构受偿降低。
分立或合并时,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旧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分立或合并的企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原企业或公司清偿债务,对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或合并。企业法人或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法人或公司分立,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企业法人或公司实施分立,分立的新企业应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按上述法律规定,对分立时不承担原企业债务或未按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且未与债权人充分协商,不落实债务偿还措施的企业合并或分立行为,应视为逃废债务行为。
脱壳废债。企业以有效资产出资,组建新企业,银行贷款留在无力偿还的空壳老企业。
在承包、租赁中,承包、租赁各方均不承担金融机构债务,变相悬债。企业承包、租赁时,出租和承租方、发包和承包方未与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协商签订偿还贷款本息协议,承包、租赁所得也不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到期债务,金融债务被悬空。
将企业资产拍卖、出售,不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公司)资产出售、拍卖、转让,应当首先偿还企业债务,对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物、质物出售,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质押贷款本息。但目前改制企业出售、拍卖、转让企业已设定抵押的资产,不通知抵押权人;出售、拍卖、转让资产所得,不用以清偿到期债务。
多头开户,逃避银行监督,无故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银行追索困难重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企业改制中的逃废债问题,银行与地方政府认识和处理的角度有所不同。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企业改制首先要考虑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而银行则从出资人与存款人利益出发,努力维护金融债权,在实际操作中两方面很难做到兼顾。
国家现行优惠政策只限定于计划内企业兼并破产项目,但许多地区和企业为了享受到减免银行本息的“免费午餐”,擅自扩大政策的实施面,套用计划内项目的政策,侵占银行的权益,用以安置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
近年来企业改制一哄而上,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制裁,致使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在银行依法保全资产过程中,有些地方法院指定评估机构,高估资产价值,大大影响了银行依法保全资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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