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共同债务能否执行原配偶财产?
一、非共同债务能否执行原配偶财产?
非共同债务不一定能执行原配偶财产,若债务人与配偶并没有共同财产,那么就不能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法院在执行他人财产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八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一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向法院起诉之后,若是胜诉,但是在法院判决后的既定期限内,若是债务人依旧没有还款,那么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此请求提出之后,法院可能会采取查封、拍卖等方式来强制要求债务人还款。
网站声明:本文“非共同债务能否执行原配偶财产?”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债权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详细阅读
一、债权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债权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借条跟欠条哪个更具法律效力详细阅读
一、借条跟欠条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规范的借条和欠条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
三七责能走代位追偿吗?详细阅读
一、三七责能走代位追偿吗? 三七责是能走代位追偿;代为追偿利与是否主次责无关,与责任人是否愿意授权有关。 公安机关交通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权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
-
借款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详细阅读
一、借款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可以。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 二、借款合同应该包...
-
债权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详细阅读
一、债权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
-
借款合同的违约金应该如何处理详细阅读
一、借款合同的违约金应该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是违约金的处理办法: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
-
一般补写借条怎么写才有效?详细阅读
一、一般补写借条怎么写才有效? 借钱的话应该打借条而不是欠条,两者不一样的。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条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
若个人欠债无力偿还办法是什么?详细阅读
一、若个人欠债无力偿还最好办法是什么? 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当发觉借过的小额贷款还不上时,一定要多和借款机构沟通,申请延期或是减免一定量的利息。切忌任由逾期,放置不理。 ...
-
代位追偿不成功就算了吗?详细阅读
一、代位追偿不成功就算了吗 代位追偿不成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代位追偿是《保险法》规定的为每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一项责任。 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索赔过程中往往会给无责车主带来一些繁琐的理赔程序或者遭遇索赔困难等麻烦,尤其是在对方耍无赖的时候。那么,如果通过车险的代位求偿追偿不回来怎么办...
-
借款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详细阅读
一、借款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借款协议书 甲方(出借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 乙方(借款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____(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