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信托: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
在现实生活中,当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会因为如下情形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年纪太小或心智有障碍、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各受益人间利益相冲突等。因此,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有可能非但享受不到保险金的利益,反而造成挥霍浪费或受益人彼此间的对立,甚至引来歹徒的觊觎。正因如此,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人寿保险信托带来的其它好处。
所谓人寿保险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信托,即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后,暂不将保险金交付受益人,而由其为受益人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并能获得更多利益。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后,原则上无论是投保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这也被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受益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现在或以后是否可能和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将保险金成立信托后,即可确保受益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参加保险虽然可以规避、分散保险事故发生的客观风险,但却无法避免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受益人不能真正享有保险金利益的风险。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采用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方式,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其一,如果当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甚或是浪费成习惯的人时,就会出现无法妥善管理、支配保险金,或者挥霍掉保险金的情况,不能达到投保人的投保意愿。投保人如果将寿险的保险金成立信托,并于信托中限定受益人仅能将信托财产用于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将可避免保险金遭他人不当挪用,并使受益人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其二,在保险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通过人寿保险信托,依照自己的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受益人或是其下一代子孙,既可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同时可以确保各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
其三,信托具有保护受托财产不受委托者破产风险影响的机能。因此当身为企业经营者的投保人面临巨额债务风险时,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投保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人寿保险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受益人应享有的权益不受影响。
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主要有以下几种适用形式。一是以信托财产支付保险费,但保险金不成立信托财产。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把足以产生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成立信托,然后再由受托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按期缴纳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二是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但保险费要由投保人另付。三是保险费由信托财产支出,而且保险金成立信托财产。
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还具有其它好处。首先是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受托人专业理财的能力,往往成为受益人能否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而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大部分都具有储蓄功能,因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可以达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其次是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免税功能。依照现行《所得税法》、《保险法》以及《遗产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原则上免税。因此,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来讲,无疑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目前在实务中,国际上已有人寿保险信托商品的面世。我国去年《信托法》已颁布,我国的信托市场将得到有序发展。因此,人寿保险信托这种新型的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投资理财方式如果开办,将会拥有一定的市场空间。
网站声明:本文“人寿保险信托: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公益信托当事人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起诉(第73条)详细阅读
【条文】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当事人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起诉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是对公益信托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本法赋予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职权是: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
-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第5条)详细阅读
【条文】(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本条是关于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的规定。本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24-42条)详细阅读
第二节受托人 本节内容提要 受托人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因此,受托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很关键的,各国的信托立法均突出体现受托人的内容。本节共设18条,主要内容包括:(1)受托人的资格: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2)受托人的权利。具体见下文。(3)受托人的义务。具体...
-
信托关系的当事人详细阅读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3条的规定,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他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我国信托法特别强调委托人的监督权,明确...
-
看清信托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详细阅读
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包含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其中,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也即委托人是提供信托财产的人。委托人需要选定受托人,并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受托人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
-
论信托受益人的追踪权详细阅读
一、信托受益权概述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英国较为流行的“USE”(用益)。“用益”的基本设计是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但在转让时指定受益人(诸如僧侣、教会、子女或者该土地所有者本人等)享有经营该土地所生收益。一直到15世纪中期,衡平法通过大法官法院的若干判例,USE才得到法律的执行。无论具体日期何...
-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一节 委托人)(第19-23条)详细阅读
第四章信托当事人 本章内容提要 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从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作为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是本法的重点规范内容。本章共31条,对信托当事人的定义、范围和基本权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在公益信托中,信托监察人也可视同信...
-
信托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详细阅读
信托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种人,那么信托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信托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
-
公益信托受托人辞任条件详细阅读
核心内容:信托人有公益信托人之分,那么公益信托人是如何进行要求其辞任的条件的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达到要求的呢?结合相关的法条进行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受托人辞任的规定。 关于私益信托...
-
如何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详细阅读
核心导语:信托管理的因为有时候不能经常时刻进行管理,而有可能因为一些客观主管的原因存在,二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减少受益人在财务管理之中受累,那么就有学者提出进行保险信托和信托管理进行相应结合,法律知识网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当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会因为如下情形不能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