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优势及设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制度因结合了避免双重纳税、出资人有限责任等诸多优点,尤其是对于发展风险投资将具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因而颇受投资者的重视和青睐。高通律师事务所的敬云川律师和王万利律师依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就有限合伙制度主要特点及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引入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投资。这种组织形式运用到风险投资中,可以由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资金投入者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突出的特点与价值所在。通常,有资金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需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而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止步。另一方面,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缺乏资金,在公司体制下难以实现其理想,他们更愿意在享有管理权力和较多利益的情况下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组合,获得最大效益。
(二)有限合伙在设立和运营中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与商事保密性。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法律对其规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任意性规则多于强制性规则,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协议决定,这更适合投资者的各种不同需求。如:《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等。
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仅以满足债权人保护和政府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
(三)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兼顾了合伙人利益与合伙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有限合伙的形式既解决了合伙缺乏注册资本的难题,又避免了公司法所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可能产生的问题。有限责任合伙能够满足管理层和专业人士的共同诉求,既保留了合伙人个人责任,又解除合伙人彼此之间的连带责任。而各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均普遍保留了合伙人一部分个人无限责任的传统,即合伙人必须对其本人的执业过失,以及其管理或监督下的雇员的不当行为,继续承担个人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依然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如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以,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他的债权一旦超出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范围时,总是有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章程的规定来无限承担其余的债务。从这一点来说,合伙企业依然保持了它的无限责任的特征。
(四)有限合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各国税法通常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但对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征所得税,仅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也是如此,《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避免了双重纳税,是有限合伙制度能够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
(五)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较之普通合伙更为便利,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较之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对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也有比较宽松的规定, 如《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是很有利的。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特点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可以有“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通常只能为“某某中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及资格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数的上限对于大规模的积聚民间闲散资金设定了障碍,但该法又有除外规则,为其他法规进一步的改变留有余地。
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资格设定了限制。
(三)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以上规定显示,《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的出资要求比对普通合伙的要求相对严格,该部分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比较相似。
综上,有限责任制实际上是靠资本联系在一起的,属于‘资合’的范畴,而合伙制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合伙制则是将‘资合’与‘人合’的特征相融合。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我们相信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选择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创业和发展,创业和风险投资者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简称高通)成立于2001年,是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高通形成了诉讼与非诉业务并举发展的局面,擅长代理在北京地区诉讼及仲裁的重大疑难案件;高通所的非诉讼业务立足于“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擅长的领域包括:公司设立、企业改制重组、外商投资、资产处置、金融保险、境内外上市和知识产权、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网站声明:本文“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优势及设立要点”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怎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详细阅读
怎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服务热线: 我想在今年年内与朋友合伙开一家规模较大的餐饮企业,但是为避免风险过大,想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来开设。请问:对于有限合伙的企业国家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许先生: 根据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规定,除法律法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详细阅读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属于非法人。其中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还有特殊合伙。一定程度上,有限合伙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实现了出资和经营的分离。因此,有限合伙的经营风险远小于普通合伙。但是,即使是有限合伙,其合伙人中也必须要有普通合伙人。那么,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法律知识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
政策松绑有限合伙企业促PE发展详细阅读
参加第一届中国资本成长论坛的私募股权基金专家表示,目前政策面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限制越来越少,不仅能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这将推动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 他们认为,随着二级市场的调整,不少股票估值已和私募基金介入非上市公司的价格差不多,具备了很好的投资机会。 政策松绑有限合伙 私募股权...
-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问题初探详细阅读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问题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本人拟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合伙人个人债务 要解答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何为合伙人个人债务。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区别开来。 所谓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
-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详细阅读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所谓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即在合...
-
合伙人在企业享有哪些权利义务详细阅读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和合伙经营者,在企业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义务。通常,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在协议中加以规定,依协议执行。但由于某些权利与义务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为指导企业确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并规范合伙人的有关行为,法律对合伙的人部分权利也作了专门...
-
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详细阅读
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 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一经依法成立,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
-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权利的概述详细阅读
所谓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系指与合伙人有着某种关连的人,如其法定代理人、亲朋好友、债权人等,因故代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行使应由合伙人行使的有关权利。如参与企业经营或事务执行,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经营收益等。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不同于代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从事某一行为,前者...
-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详细阅读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经营,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
-
技术入股合伙一月保洁公司撤资面临瘫痪详细阅读
曾获"中国杰出青年发明家"、"全国十大杰出务工青年"称号的眉山籍"打工仔发明家"金某将发明专利作为股份,与深圳一公司合作,公司成立刚一个月,深圳方即要求抽回资金。昨日,深圳方又以金借款45万元不还为由将其告上眉山市东坡区法院。 眉山A保洁企业公司原法人代表熊某委托律师在法庭诉称,金某2002年10月9日向熊借款45万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