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领域,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县内各乡镇、各部门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引荐外来投资者入驻息烽,开创“全民招商”的良好有利局面,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本政策的奖励对象为项目引荐人。
项目引荐人是指向我县相关部门引荐投资者,积极发挥其中介、沟通作用,协助项目投资者与我县相关部门联系、洽谈,为项目成功落户我县发挥明显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项目引荐人可包括县内外各单位、各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为县职务招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指每年与县人民政府签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二类为县职务招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县内外其它单位及工作人员或个人。
第三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的项目应为生产型项目或对拉动我县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的项目,项目投资方应为我县县境外单位或个人,应在我县设立建设经营该项目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内资企业,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适用于本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及依据认定
(一)对第一类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第四条 第一类项目引荐人在完成当年度与县政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招商引资任务后,由县政府提取本年度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的8%用于对该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二)对第二类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及依据认定。
第五条 对第二类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项目落地至项目建设阶段。按投资者在我县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核算,以注册资本的0.8‰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对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无注册资本要求的项目,按5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阶段为项目建设至项目投产阶段。按投资者在我县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核算,以注册资本的3‰为基本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如引进项目属于我县确立的五大支柱产业(即: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食品、医药、旅游),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10%的奖励额;如引进项目为高新技术项目或循环经济项目,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20%的奖励额;如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基本奖励额度上累积增加满足各项条件相应增加的奖励额。对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无注册资本要求的项目,按10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如引进项目属于我县确立的五大支柱产业,按25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如引进项目为高新技术项目或循环经济项目,按30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如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按350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
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对项目引荐人第二阶段的奖励额在原核算出的额度上再增加20%的奖励额度;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万元人民币),对项目引荐人第二阶段的奖励额在原核算出的额度上再增加50%的奖励额度。
第三阶段按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所创造的税收中属于我县所得部分的总额进行核算。以总额的5‰为基本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如引进项目属于我县确立的五大支柱产业,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10%的奖励额;如引进项目为高新技术项目或循环经济项目,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20%的奖励额;如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基本奖励额度上累积增加满足各项条件相应增加的奖励额。
第六条 对同一项目各个阶段的奖励资金额度设定最高限额。第一阶段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第二阶段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9万元人民币;第三阶段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如引进项目的投资人或主要投资人(多方合作投资的情况下)为中国或世界500强企业,在上述三个阶段奖励之外,按每个项目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对项目引荐人另行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以在县招商引资局备案登记的经项目投资方认可的项目引荐人作为奖励对象兑现奖金,如同一项目有多个项目引荐人,根据投资方对项目引荐人的认可意见,由各项目引荐人自行协商该项目的奖金分配比例。
第九条 项目是否为高新技术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联系市相关部门作出认定;项目是否为循环经济项目,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专职部门作出认定;项目投资方是否为中国或世界500强企业,以企业入驻我县上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或世界500强企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企业注册资本以工商部门认定提供的注册数额为准,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注册当日国家公布的外资与人民币的中间兑换汇率进行换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统计局、审计局、招商引资局、乡镇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所创造的税收中属于我县所得部分应包括我县在与投资者签定的投资协议中承诺对投资者给予扶持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核算。
三、奖励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方就投资项目与县政府签定正式投资协议后,县招商引资局会同项目投资方认定项目引荐人,并将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查,待县政府确认后,县招商引资局对项目引荐人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项目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后,县招商引资局备齐兑现第一阶段奖励所需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查,待审查通过后,由县招商引资局通知项目引荐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招商引资局备齐兑现第二阶段奖励所需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查,待审查通过后,由县招商引资局通知项目引荐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为中国或世界500强企业作为投资人或主要投资人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招商引资局备齐兑现特别奖励所需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查,待审查通过后,由县招商引资局通知项目引荐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项目全部或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并完成第一个完整年度的生产后,县招商引资局备齐兑现第三阶段奖励所需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查,待审查通后,由县招商引资局通知项目引荐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项目引荐人所获得的奖金均为税前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自行承担,获奖人需按国家法律规定完成缴税义务。
第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县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的50%作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如安排的奖励资金不足,县政府追加经费予以兑现;如安排的奖励资金未能全部发放,剩余部分自动滚存作为下一年度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四、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奖励资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项目引荐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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