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反倾销政策解读
自去年3月美国开始酝酿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涉及的分别税率政策作出修改以来,先后三次向各相关利益方征询意见,新的政策最终按照美方的意志正式出台。
4月5日,美国商务部(DOC)发布公告,宣布自即日起,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启动的反倾销调查中,所有未被DOC选为强制抽样的应诉企业,在申请分别税率(即以往的加权平均税率)时,不再适用A问卷,而是开始适用新的申请程序。但新的申请程序暂不适用于行政复审。此外,一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裁定倾销,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出口商和生产商将适用新的“捆绑税率”。
同日,《联邦纪事》刊登了新政策的要点及出台过程。按照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DOC的公告在《联邦纪事》上刊登之日即为新政策正式实施的起始时间。新政策的英文表述比较专业,记者就其中几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向有关律师进行了咨询。
首先,新政策中的分别税率仍然是指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前者是指被强制抽样的应诉企业所获得的单独计算的税率,后者是指未被强制抽样的应诉企业所获得的所有单独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在美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统称为分别税率。本报曾于去年美方第二次在《联邦纪事》上征询意见后对此有过详细报道(见2004年10月30日1版:“警惕美反倾销调查重心转移”)。在美方公告中,未被强制抽样的应诉企业本应获得的加权平均税率在很多地方都表述为分别税率。
新政策实施后,被强制抽样“打全程”的应诉企业仍需填写ACD问卷,未被强制抽样、只想获得分别税率(即以往的加权平均税率)的应诉企业不再填写A问卷,而需要新的申请程序。新的申请程序的具体内容没有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申请程序的时限较之过去有所延长,自调查发起之日的6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和所需的文件。但是,如果涉案企业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有机会对不完整的申请和文件做出修改和补充,DOC会及时通知。但最后时限不得超过调查发起之日的60个工作日。
所有申请分别税率的应诉企业均适用捆绑税率。这两类企业以它们获得的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继续向美国出口时,在调查期间向应诉出口商供货的生产企业也可以同样的税率向美国出口,但仅限于“在调查期间”向应诉的出口商供货的生产企业。在美国商务部发布新的反倾销令后,以抵押金缴纳反倾销税的企业适用同样的规定。由此可见,捆绑税率的用意是为了防止更多的关联生产企业“搭便车”。
此外,新政策特别强调,应诉企业在调查中申请分别税率(包括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时,申请内容有时会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而“量身定做”,但并非所有的应诉企业都是如此,具体做法要看什么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如果被调查的案例有特殊要求,申请人就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申请。
新政策还有很多细化的规定,企业可以登录www.ia.ita.doc.gov自行查询。
美方公告再次重申了新政策出台的理由:在最近3个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为数众多应诉企业只填写A问卷就可坐享一个比较低的加权平均税率,DOC为此增加了行政负担并耗费了巨大的行政资源。不仅如此,美国各相关利益方还认为,面对如此之多的只申请加权平均税率的应诉企业,DOC根本无法对它们的申请材料和资格作出认真的评估,直接影响到美方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是否独立于政府控制而进行的测试结果。
中国企业无疑是美方新政策的最大受害者。在美方所宣称的新政策主要肇端于3个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案例中,其中有两个是针对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和冷冻及罐装暖水虾),一个是针对越南的(冷冻及罐装暖水虾)。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近两年来,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有了很大的改观,美国的新政策有可能打击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的积极性。不仅如此,美国的新政策还对中国的出口企业提出新的挑战:在中国,几乎任何一种产品尤其是出口市场看好的产品都有着成千上万家的生产企业。要达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较高的产业和品牌集中度,中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的新政策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将超出反倾销调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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