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反倾销协议》保护我国机电行业利益
迈入WTO的门槛,就要按其规则办事。在WTO的众多规则中,反倾销措施是其中之一。倾销是指同一产品在国外出售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出售的价格。而反倾销措施是抵制国际间不正当竞争,维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世界性的反倾销浪潮中,中国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1979年至今中国几乎所有的出口产品大类均遭到过反倾销指控,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起反倾销的案件达422起,我国反倾销案件仅6起。与国外相比,我国企业在如何运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做得很不够,或根本没有意识到。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作为各国最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势必会在国际贸易中频频出现。如何巧妙地运用WTO《反倾销协议》,合法保护我国机电行业的利益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对我国机电企业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反倾销工作
据海关统计,2001年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总值达2393.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0%,其中:出口总值1187.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8%;进口总值1205.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2%。加入WTO后,各类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将会大大增加,倾销案件也会随之增长。因此,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反倾销工作,一旦受到进口产品冲击,不能停留在要求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对相关进口产品实施配额的旧有观念上,而要依靠正常的贸易规则,通过法律的手段制止不正当的倾销行为。
如:1997年半年,俄罗斯冷轧硅钢片以难以置信的低价位在中国市场上“纵横”,作为国内惟一生产冷轧硅钢片的厂家――武汉钢铁集团向外经贸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1999年3月12日外经贸部立案调查。12月30日,我国对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00年9月此案宣告终结;再如:1999年上半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在中国倾销幅度在4%到75%。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上海浦东钢铁集团、陕西精密金属集团三家钢铁企业向外经贸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6月17日,外经贸部公告立案。2000年4月13日,外经贸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12月18日,我国外经贸部发出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作出最终裁定。上述案件是我国仅有的6起反倾销中的两起钢铁业反倾销胜诉的案件。
2、加大反倾销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反倾销应诉的认识
反倾销应诉实际上是给被指失方一个辩解的机会,因此如何应诉将产业损失最小化将是企业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作为应诉方,首先应确立应诉的必要性概念,明确认识应诉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并不是可有可无。应诉的必要性尤其还体现在应诉企业有继续分享他国产品市场的可能,且比不应诉企业更具国际竞争力。根据协议规定,对不应诉企业,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资料作出裁决。
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往往以不应诉来对待,但不应诉的后果是招致最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如1994年5月美国对中国57家一次性打火机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诉,而我国只有5家企业积极应诉。应诉的结果,这5家分别取得零税率和27.91%的极低税率,其余52家不应诉企业全被裁定征收197.85%的高税率而痛失美国市场。由此可见,应诉是被指控方自我解释的最好机会,一旦失去,其后果将是招致最高额的反倾销税,最终失去进入该国市场的价格竞争力。
从目前看,我国企业不应诉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领导应诉意识不强,认为国外市场不是企业目标市场,可有可无;企业领导班子对反倾销应诉认识不一,如果胜诉,皆大欢喜,一旦败诉,将支持高额律师费;企业对此存有顾忌;反倾销案需进行同行间调查,企业不愿泄露财务数据;企业与现行体制下的商会、协会利益不一致,互存矛盾;应诉工作较为复杂,企业不愿浪费精力。以上说明,我国反倾销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反倾销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3、建立反倾销基金
反倾销基金是解决企业不愿应诉和帮助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请的可操作性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目前反倾销案的律师费用,建议基金规模为500~800万元人民币,以便能够同时处理两宗反倾销的申请或应诉案件。基金运作模式可采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方式。企业在反倾销案的应诉或申请立案中,可以申请使用基金,如果败诉,企业只需支持律师费用的50%,如果胜诉,企业由于获得了未来经济效益,因此需偿付基金150%的律师费用。基金的日常任务是帮助企业进行应诉或申请工作。
4、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
通过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有关律师事务所、行业商会协会等组织对国外市场行情的通报与提示,并结合内部市场研究机构和海关总署统计数据的支持,形成内外结合的反倾销预警系统。该系统的作用是提出警示,以便相关部门能及时研究和提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预警方法示例:如可通过海关监测统计进口产品的数量,如果出现数量的激增和价格的下降,应对该产品给予特别的关注。再如,被诉产品的“多米诺骨牌”连锁倾销效应使得当国外进行反倾销制裁时,特别是对我国周边国家进行制裁时,应该特别注意该产品是否会由他国转而向我国进行倾销。金融危机期间,韩国化纤原料向美国进行倾销,由于受到反倾销税制裁韩国退出了美国市场,但随后又大举向我国倾销,由于我国预警不到位,至使我国的化纤企业呈现出行业性的亏损。
5、研究合理的规避指施
根据《反倾销协议》,我国产品一旦受到他国反倾销制裁,即意味着失去该国5年的市场,因此研究符合WTO规则的规避措施,将是开辟出口第二战场的有效途径。这些合理的规避行为有将出口产品拆整为零,出售零部件异地组装(我国惯例为增值25%,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到当地建分厂或同进口国联营生产等,绕开反倾销贸易壁垒,进军海外市场。
6、协调好与商会、协会的关系,提高反倾销申请及应诉应变能力
因为反倾销法是为了保护本国整体相关产业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倾销损害,而不是为了保护某单个的企业免受外国倾销产品的损害。企业应加强与有关商会、协会的协调与交流,形成反倾销申请和应诉的快速反应能力。
7、争取采用价格承诺与自限数量方式解决纷争
在反倾销应诉中,价格承诺与自限数量是《反倾销协议》中所允许的协商解决方式。这两种方式的结果和与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结果一样,但一为主动一为被动。比较而言,主动行为的日后回旋余地较大。价格承诺多数是承诺调高价格,自限数量则是保证销售不超过一定数量。如果不能使进口国确信不存在倾销,就应争取用价格承诺和自限数量的方式解决纠纷。
8、作好应诉时受到歧视性待遇的准备
尽管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但欧美等发达国家仍然经常以“国有企业、非市场经济”为借口,专门对我国具有竞争力的出口产品施以反倾销等限制措施。这些歧视性贸易措施本身及实施过程,均以这些国家国内法律为依据。加入世贸组织后,欧美等西方国家仍有可能对中国继续保留某些歧视性贸易政策和做法,对此我们也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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