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一般在民事诉讼中都会需要一个代理人来进行诉讼,一般来说这个代理人会是一个律师。但是经过这些年我国法律的发展,对于这个代理人又有了新的规定。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程序法中设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律师数量剧增,这种制度安排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公民从未经法律培训,又没通过司法考试,就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有的甚至假冒律师违法代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二是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代理经验、技能不足,调查、收集证据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官的亲朋好友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利用关系影响、干扰案件的依法办理,影响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最为普遍。
二、代理人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委托代理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第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设立其实也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范围的扩大其实就是从侧面反映我国人权的发展。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的相关律师。
网站声明:本文“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个人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怎么用详细阅读
社会生活中,常常会遇见一些纠纷或是矛盾难以解决,最终只能走上诉讼的道路,为了方便诉讼,在法院立案后可以通过查询系统查询相关的案件进度,那么个人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怎么用呢?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人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怎么用 全国案件诉讼查询,大部分已经公开,可以凭相关案件信...
-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详细阅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做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之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
-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详细阅读
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时,考虑权利人有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多年来困扰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个难题。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
-
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举证责任详细阅读
一、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及规则。 1、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含义。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支持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与对立当事人是平等的,...
-
检察机关不能抗诉的案件有哪些详细阅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提出抗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抗诉案件也应该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法律条件的抗诉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抗诉案件是不能够立案再审的,应通知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如果检察机关坚持抗诉,应书面通...
-
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详细阅读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
-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详细阅读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分别发挥了什么作用?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民事诉讼及其程序是怎样的?什么是申诉?检察机关分别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检察机关的抗诉能发挥什么作用? 通常人们常将诉讼称作"打官司'。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各类民事权益受侵犯,从而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进...
-
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详细阅读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下面法律知识网为您分析检察机关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总体上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协作与制约相依存。 二者的协作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消极协助关系、积极协助关系和直接替代关...
-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事中监督机制初探详细阅读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事中监督机制初探 摘要: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普遍是事后监督,即在民事诉讼活动结束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本文所称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事中监督,是指在民事案件的一、二审审理期间,对于群体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矛盾...
-
怎样受到检查机关的保护详细阅读
一、强化制度保障,保证业务工作健康发展。 1、强化目标管理机制。 实践证明,责任目标量化动态考评,是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检察工作,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事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制,强化对目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月通报制度,由办公室每月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