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审判组织,正确行使职权?
我国的审判组织有哪些?如何规范审判组织,确保正确行使职权?合议庭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种主要审判组织。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重要性。
强化合议庭是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体现。法院的独立审判必须通过审判主体来实现,审判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法院的独立就是一句空话。要实现审判独立,就必须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强化合议庭是“审”与“判”的内在关联性所决定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只审不判或只判不审都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要实现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必须强化合议庭的职能。独任庭是对合议庭的重要补充形式。审判领域里的“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显现和突出,给法院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种种难题。如何解决审判任务与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成为目前审判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审判案件的思想障碍。审判组织的独立并不排除法官的独立,审判独立必须通过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独立而实现,如果没有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审判的独立,更没有司法公正的独立。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摆脱认识到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而带来的重要意义和司法改革的延展性。
(二)合议庭和独任庭没有理顺同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庭长、院长对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一直体现在对案件的把关和对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上。这种做法,将庭长、院长的管理、监督变成了不具有合法程序的审批权,变成了审判组织之上的法外特权,容易形成职责不清、司法不公,影响效率。
(三)对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不利。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可以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当庭宣判,防止幕后操作,使当事人输个明白,赢个痛快。而有的案件即使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也被被办案人员看成是一起重大、疑难案件,也要等向审委会汇报后再作宣判,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延长了办案周期。
(四)合议庭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独任庭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转为普通程序。根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如果足以解决已形成的纠纷和冲突,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五)独任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不简易。由于庭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有很大差异,独任审判员未完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庭审方式,拘泥于庭审程序的阶段性和完整性,没有真正做到简便、高效、快速。
(六)把普通程序作为简易程序延期的手段。对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案件因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和客观事实,致使案件久拖不决,以致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便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使普通程序成为争取延长审理期限的有效“捷径”和办法。
(七)独任庭审理的案件,其裁判文书没有体现简易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民(刑)事简易程序文书样式,但在实际制作时,仍然参照普通程序文书样式的写法来进行制作文书,没有很好的贯彻最高法院的规定。往往是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案件不用30分钟,而书写判决书却用了二、三个小时,时间十多倍于庭审。显而易见,在书写裁判文书方面,可以说是简易程序普通写,片面强调裁判文书要罗列观点齐全,证据取舍有据,说理透彻充分,而忽视了简易程序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案情相对简单等特点。
(八)当庭认证效果不理想。法庭审判是一个由已知到未知探求的艰难过程,由于当事人的追求胜诉的心理,提交的证据真伪难辨,如果仓促认证,会造成错误。特别是在证据多、内容杂、又没有专业的知识,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当庭认证存在一定的弊端。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审判职能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产生司法不公之虞。
三、确保审判组织正确行使职权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审判组织正确行使职权。其关键因素是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一要改革法官选任渠道,严格法官选任的资格和条件;二要改进法官选任程序和方法,强化竞争和激励机制;三要对现有法官(包括助审法官)进行科学分类,以淘汰现有的不合格的法官;四要建立科学的法官培训制度,对现有法官实行定期强制脱产培训,加强和完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二)健全合议庭审判制度,公开、公正、权威履行职责。一是完善合议庭人员的组成制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案件,增强民主意识;二是完善合议庭成员分工协作制度,明确审判长、案件承办人、参与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加大审判长的指挥、协调能力;三是完善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重大案件的合议应邀请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评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为提高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可以考虑由五至七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承担审判业务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
(三)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逐年上升,所占比例较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包括医患纠纷、宅基地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损害赔偿纠纷等类型,突破了以往简易程序只适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数额较小的债务等少数案件类型。
(四)加快办案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在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推行限期举证制度、强调当庭认证、当庭调解、当庭宣判,减少重复劳动,加快了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
( 五)增加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透明度。庭审的规范化和庭审过程的公开化,有利于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感受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开、公平 和公正性,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更有利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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