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目前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却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必须进行完善。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
调解制度存在不规范性和随意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前的民事调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由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调解的启动和过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致使如何调解和采用何种方式调解基本都是由法宫掌握,从而导致了调解程序虚置化。2、由于我国的民事调解程序较为简单随意,导致了当事人在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不享有选择权。基于此点原因,很难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因调解没有固定的期限及次数的限制,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将案件久拖不决,一方当事人也会以调解为名随意拖延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无计可施。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诉讼调解需遵循事实清楚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这样的现象,只要当事人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意,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即便没有事清责明,也应允许。调解和判决不同,判决是法院依法做出的,为了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法院必须查明事实;而调解则是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的结果,如果非要事清责明,反倒不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况且部分当事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也大多不愿事清责明。
调审合一,使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大受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一直以来都沿袭着调审合一的模式,即审判和调解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调解程序的启动基本上是由法官随时主动地进行决定的。从法官的立场上讲,解决民事纠纷,调解始终是上策,而判决结案只是下策。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调解能够给法官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益处:其一,能够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调解能够使法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其二,通过调解法官可以轻易地回避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法律事实是否成立等较难解决的问题;其三,经过调解结束的案件,诉讼双方当事人不得就该案件再次提出上诉或另行起诉。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民事诉讼调解是一种风险性较小的案件处理方式。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将调解和判决两个程序分离,而是将审判权和调解权集于法官或合议庭一身,致使这一规定弊大于利。尤其是在我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以后,部分法院都将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等与法官的错案率挂钩,致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要面临可能出现判决错误的风险和压力,特别是在一些法律依据较为模糊或诉讼双方都证据充分的情形下,法官为了规避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往往会无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并运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尽可能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在调解确实无望的情况下,法官才会采取判决的方式进行结案。由于法官本真这种趋利避害的思想,不可避免地导致调解的扩张和判决的萎缩,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调解应有的本质,使人们很难相信法官是保持中立的,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审判效率。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首先,需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调解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以此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减少调节行为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规范的调解程序需包括以下内容:1、立案后,若案情简单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可将案件交与专职法官或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此时,应由调解法官在规定期限内将该案件移交审判庭处理。2、需规定调解期限及调解次数。笔者建议,庭审前的调解期限可规定为30天,超过该期限还未调解成功的,须立即终止调解程序,并进入案件审判阶段;调解次数应限制在两次以内,经两次调解不成的,必须及时停止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要求,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拒绝时,可不受次数的限制。
完善调审分离,使法官职能分工具体化。针对调审合一的弊端,我国应实行调审分离式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可将具体的诉讼程序分为庭前准备和庭审两个阶段进行,并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中,同时,分别设立庭前和庭审法官,使法官的职能分工更为具体化。将调解权与审判权分离,能够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免受审判权的干涉,实现合意自由,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实现调解结果的公正,而且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法院还可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民事诉讼调解,当事人在提交诉状,并缴纳诉讼费时,该机构则对需要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期,法官通知当事人进行接触,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然后进行调解。被告的答辩期即为庭前调解的时间,在此有一点需注意,进行调解的法官一定不能是最终的裁判法官。庭前调解的时限就是调解的最终期限,一旦转入庭审阶段,法院将不再组织调解。推行调解分离,并将法官的职能分工具体化,使适用调解的案件在开庭前先进入调解程序,无法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则进入开庭审判程序,这样做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迅速解决。
网站声明:本文“应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民事调解工作原则详细阅读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院调解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研究详细阅读
法院调解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研究 内容提要:和谐社会的构建刺激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复兴,这从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日益攀升的调解结案率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如何较好地发挥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功能以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调解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值得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从与时俱进发展的角度,从法院调解制...
-
论民事调解自愿原则详细阅读
内容提要:从民事的"调解为主"到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着重调解",可见,调解的功能被强调到十分重要的地步,调解是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重要的结案方式。调解结案对承办法官而言风险很小,同时由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与判决相比叫,更为省时、省力,文书制作又相当简化。调解应充分着中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仅要实体公正,而且要程序公正,坚...
-
全面理解、正确把握调解原则详细阅读
——真正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应有之义 调解是中华优秀文化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中华文化一贯强调"以和为贵"、"息讼止争"、"息事宁人"等和谐的纠纷解决意识,注重发挥民间调解、企业调解、宗族调解、基层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制度作用,重视着眼长远,追求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艺术。调解也是充分发挥人...
-
法院调解原则详细阅读
法院调解需要遵循哪些原则?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
-
论法院调解原则详细阅读
法院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独有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实践中出现的"重调轻判"和"否定法院调解"两种错误倾向,再加上一些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法院调解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多,要求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高。笔者以为,法院调解走入误区的根本原因在于理论上对法院调解原则...
-
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详细阅读
调解原则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一个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司法传统,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因此,如何依法适用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原则的适用力度,达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的社...
-
论民事调解原则详细阅读
【内容提要】: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文仅仅就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进行分析讨论。提出了民事调解中应遵守的正义、自愿和合法性、"以...
-
处理劳动争议着重调解原则详细阅读
法律条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 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心虹:上期我们谈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 议,本期我们来谈谈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首先,解决劳动争议应以事实为根据,这也是我国程序法...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诉讼调解原则范围详细阅读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黄庆畅报道:"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要尝试用和解的方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诉讼调解的原则、范围以及诉讼调解能力建设进行了明确。 这位发言人说,《意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