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查验机动车的地点查验机动车。
(二)查验机动车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资料到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注册登记。
二、办理地点
(一)查验车辆的地点为:
1、进口机动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使用进口底盘或者整车改装的国产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查验。
2、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国产摩托车在盛华机动车检测场查验。
3、国产汽车、挂车、京A号牌的国产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查验。
4、京A号牌的国产普通摩托车任选盛华、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查验;京B号牌的国产摩托车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在区县检测场查验,所在区县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到所在区县车管站查验。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城八区的国产轮式自行机械,在其住所地址所属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查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国产轮式自行机械,在本区县车管站查验。
6、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在区县车管站查验。
7、需要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任选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查验。
(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为:
1、进口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使用进口底盘或者整车改装的国产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国产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3、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分所或者其指定的新车检测场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
(五)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六)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七)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九)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袋;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机动车的;
(十一)用于清除道路障碍物的专项作业车和在本市城八区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本市的同车辆类型的摩托车或用于清除道路障碍物的专项作业车的证明的;
(十二)申请在本市城八区办理正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名称登记。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警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特种车审批证明。
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八、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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