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上海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工程纠纷 2021-04-16 23:37:3494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719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改造、振兴上海的需要,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和建筑执照审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改造、振兴上海的需要,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和建筑执照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如下:

  一、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一)城乡建设的系统规划、专业规划、中心城的分区规划和地区规划,郊区的卫星城、近郊工业区、县城和县属镇的总体规划,风景游览区规划、新区开发规划,以及除县属镇以外的这些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有关专业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郊县除县城以外的县属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备案。其中与中心城毗邻乡的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区、县属以上单位、部队、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城乡联营企业的新建、迁建或扩建工程,需使用土地时,应凭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同时提出申请。先由市规划局选址定点,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后由土地局核定实际用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大型建设项目、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项目、国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重大管、线工程的选线,由市规划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三)凡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的,由市土地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内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局审批。

  (四)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关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实行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社员建房用地,按《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乡镇事业、郊县农副业生产建设用地(包括仓库、场地、棚舍、社场道路、水利工程等)可参照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三、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程序

  中心城、卫星城重要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建筑和管线工程执照审批程序

  (一)逐步扩大区、县审批建筑工程执照的权限。在市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可由所在区审核发照;在郊县范围内,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可由所在县审核发照。在上述建筑面积以上的,由市规划局审核发照。

  (二)重大管线工程、中心城管线及与中心城管线网络相连接的管线工程以及卫星城管线工程的执照,由市规划局审核发照。郊县县城、县属镇、乡镇管线工程以及农用管线工程的执照,由县审核发照。

  以上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网站声明:本文“上海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相关搜索: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建设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登记生效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登记在登记簿上,并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使用权证书。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建设。但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物权法需要对该问题作出原则且灵活的规定。  日前农民集体还不能直接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使集体所...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流转而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流转而一并处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l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国家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

      1.用途转变的审批  建设用地的来源,尽可能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如果国有的土地或依法收回国有的土地满足不了国家建设需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面临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问题,所以首先应办理用途转用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出让人能否能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虽然现行法律对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本条从物权的角度,区分了在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不同的性质:因为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规模将受严格控制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规模将受严格控制

      有的地区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超过50%.已获批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为一直主持规划修编工作的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今日就规划的实施表示,两个"严"字将是未来的重点。  鹿心社所说的这两个"严"字,一是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监察部: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监察部: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近日,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加强监管,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建设用地范...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于抵押权的实现会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对农村...

    发布于:2021-04-17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