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是否消灭
我们知道,抵押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抵押的物权进行处理,那么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抵押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是否消灭?抵押权消灭主要有哪些原因?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可以以此为鉴。
一、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抵押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是否消灭?
抵押权作为一种他物权,其行使期间应当受到限制。我国《担保法》上并无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漏洞补充式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抵押权人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抵押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由以上可知,抵押权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会消灭。
三、抵押权消灭主要有哪些原因?
1、抵押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物。
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
但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抵押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抵押权并不消灭。
2、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
被担保主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清偿;2、债务人对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3、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4、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标的物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抵押权实现,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抵押权自然消灭。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则在所不问,并且即使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的,该抵押权及其他抵押权均消灭。(参见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4、除斥期间届满。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而消灭,同时也不得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定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也例外的规定抵押权得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如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处分抵押物,抵押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会消灭的。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抵押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是否消灭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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