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留置和质押,三者的区别在与担保客体是不一样的、担保实现的方式也不同,如果设置了最高额抵押的,那么最高额抵押有哪些法律特征?阅读完以下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最高额抵押有哪些法律特征
与普通抵押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所担保债权一般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普通抵押随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具有从属性和特定性;而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所担保的是尚未发生的债权,突破了普通抵押权成立上的附随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过,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2、必须预设最高额度。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由于主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必须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在此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一般情况下,在最高限额内,凡是发生在该“一定期间”内的债权都属于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该“一定期间”是判断某一债权是否属抵押担保债权的时间标准。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
1、最高额抵押具有相对独立性
有学者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独立性,并陈述了三点理由:被担保主债权的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届至前,所担保的一系列债权中的单个债权发生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后,主债权发生转移,则最高额抵押权亦随之转移,而被担保的债权额未确定之前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单个具体债权,可以与最高额抵押权相分离进行单独转让,此时债权称为普通债权,并进一步得出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转让”,“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本意相悖。”
最高额抵押权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在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届满(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独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则变为从属于一个特定债权额的担保物权,与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同时,我们对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有不同看法: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的立法本意是什么?我们以为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不得将一个最高额抵押分解为若干个普通抵押随之转让,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后,该被转让的主合同债权不再具有抵押担保,而成为普通债权。对这条规定,如果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为被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一概不得转让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因某一交易而发生的主债权是否为最高额抵押所设定的担保,要待决算后方得确定,超出最高额的债权本身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是明证。
2、最高额抵押权的被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这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最大区别所在。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为该特定债权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明确的特定性,而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设定,这些债权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远成立不了,并且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成立,也处于不停的增减变动之中,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才能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
三、关于最高额抵押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23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作担保。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最高额抵押有哪些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综上,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有必须预设最高额度、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等,同时是相对独立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知识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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