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怎么处理
抵押这个名词,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我相信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在某些时候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转让问题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知识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怎么处理这个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怎么处理
《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是处于不断变化状态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抵押的另一个特点是不因为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而消灭,即并不从属于债权,这种抵押权是从属于另一种债的关系,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并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连续的债的关系(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法学家谢在全将其称之为“基础关系”)。如果主合同债权转让,就越出了这一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债权已并不少见,因此,《物权法》有条件地允许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从而给予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
对于一般抵押权来说,主债权的转让必然牵涉到抵押权的转让。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一般抵押权应当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并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债权,如果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某一债权转让,这一债权就越出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如果部分债权转让时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那么除了转让的债权外,其它的债权就不再属于担保的范围。如果当事人要对未转让的债权纳入担保的范围,应当重新设定抵押。
所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抵押权并不一定随之转让。
二、最高额抵押权价值分析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在日本民法中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在立法例上,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 《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得仅规定土地应负担保责任的最高额,而除此以外,则保留债权之确定;其最高额应登入土地登记簿册;债权附有利息者,利息应计入最高额;抵押权虽未在土地登记簿册中载明为保全抵押权者,亦视为保全抵押权;此项债权得依债权转让之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依规定转让时,其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原因在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具有生命力。中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的资金大都是通过银行借贷而取得的,利用自己的财产去获取银行的信用,融通资金,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最高额抵押权效力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款的变更
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可否变更合同的约款?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既然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则自无限制当事人变更合同约款之理。所以,德、日民法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款可以变更的规定,是合理的、可取的。
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问题,立法规定及学者见解不尽相同。就立法例而言, 《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第4项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依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但在转让时,其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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