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提高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推进全省依法规范管理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
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
(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六)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七)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九)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作了处理;
(十)有关用地的手续完备齐全。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前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对分批次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有意向性建设项目,并附项目名单,列清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拟投资强度等。建设项目用地同时涉及规划范围内和范围外的,如大部分占用规划范围内的,按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用地,不得分拆申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分批次方式报批时,不能与其它项目混合报批。
二、完善用地计划、规划调整和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安排制度。从今年起,省国土资源厅每年1月份按省上年下达各地计划数的50%向各设区市下达用地预安排,待省政府批准的正式计划下达时,再分别冲抵各设区市的预安排指标。
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管理方式。由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及县城所在地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调整的,其调整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作一般修改的,仍按原规定由所在地政府逐级行文报省政府审核或批准。由设区市政府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或修改方案,必须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完善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办法。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补充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组织完成,本县不能完成的,由所在设区市政府组织在本辖区异地开垦。设区市之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签订耕地开垦委托协议以实现占补平衡;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其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并缴入省财政专户。
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床评估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评估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外,其它不再评估。评估的具体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划定。
三、改进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改变过去由各级政府逐级报送请示的做法。今后,凡报省政府批准或审核的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呈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冠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字样,逐级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书面综合审查意见并附《建设用地报审表》呈报省政府;
(四)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冠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办理用地批复文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缴纳有关规费。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用地批复文件。
四、明确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和时限
实行建设用地批前公示制度。今后,除国家保密规定不允许公示的之外,报批的每宗土地都要进行两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座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举报电话等。对举报有重大问题的,要迅速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报批。
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事时限。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的具体时限如下: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对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材料按规定完成上报工作,上报之前,必须在当地国土资源网站上公示5天。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所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收件后10天内完成上报工作。设区市本级组织报批的用地,上报之前,必须在本市国土资源网站上公示5天。
(三)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要在3天内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单位限期补报完善,逾期不能说明原因或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将用地请示和所有上报材料一并退回。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5天。对符合条件的,在收件后15天内形成审查意见报省政府,超过时限必须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四)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要在收件后3天内下发用地批复文件,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缴费通知。有关单位在接到缴费通知的15天内,必须按规定缴清有关规费;逾期不全额缴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该用地批准文件,收回用地计划指标,并暂停该设区市建设用地的报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努力把好所报批材料的质量关,并对报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报批材料质量不高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指导。
五、强化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一)实行建设用地批后公布制度。对经依法正式批准的每宗土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省国土资源厅都要及时在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布。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供地定额标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性设施用地和绿地率控制指标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分别供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本地项目用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经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供地情况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地方,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
(四)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闲置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批而未供的,省里将扣减该地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五)加强土地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供地情况组织两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批少用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要督导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要会同省监察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各市县要建立用地台账、耕地实际保有量台账、基本农田保有量台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已造地台账。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全省耕地保有量底线和各市县确保耕地面积的底数,设红色、绿色、蓝色台账管理。已达到或接近底数的为红色台账,蓝色为造地增地多的地区台账。对于红色台账管理的地区,实行限制性用地管理,原则上不再新批重大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通过委托协议异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要实地复核,并及时变更耕地保有量台账。
(七)省国土资源厅每月要将全省建设用地审批有关情况综合汇总报省政府,每季度将全省供地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六、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环保、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都必须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沟通,主动配合,提前介入,积极做好建设用地报批的有关服务工作。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对符合条件的,省林业厅要在收到报批材料2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建设项目涉及环评工作,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要在收到报批材料25天内完成审批;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符合条件的,要在5天内完成审批。财政、经贸、交通、教育、外经贸、铁路、水利、电力、重点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协同支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对省发改委等部门有意向核准或批准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开展有关前期工作。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要在受理申请后15天内完成用地预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制度规定,安排使用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
做好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关系到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的全面落实,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转变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依法管地用地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真正把全省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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