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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民法 2021-09-01 21:45:13114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464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八、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而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区分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乙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则是从法律行为。

  九、以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可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处分行为意味着你享有某种权利。你可以做某事,带有很大的自由性。即处分行为从法理上讲为你的权利,你可自由行使,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就行。如你可自由处分你的房产,你可通过任意一种合法手段将其赠与他人、进行买卖、抛弃等;而负担行为恰恰相反,它意味着你对他人负有某种义务,你应该或必须做某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或者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你对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你该清偿你所欠债务等均属负担行为。总的来说,处分行为意味着权利,负担行为意味着义务。权利你可自由行使,也可抛、让与;义务你则需遵守、承担、履行,不得放弃、让与。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负担行为。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导致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比如设立抵押权(直接导致了抵押权的产生)、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大陆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是给双方设定给付义务的行为。此时,对于双方来说,只是设定了一个给付的义务,只是可以请求对方做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没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采用。在德国以及台湾民法中都采用了这一体系划分。

  通常来说,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从理论上说,负担行为通常就是债权行为,而处分行为通常就是物权行为。比如,一个人那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此时,抵押权是不成立的,但是,双方的抵押合同是完全有效的。

  十、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理解:要因法律行为指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因不存在则该行为无效,如买卖行为;不要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如票据行为,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存在瑕疵时,行为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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