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民法 2021-09-01 22:32:1014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476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一人或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近几年共同侵权行为出现的形式越来越多,与其他侵权行为竟合,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等情况在审判实务中屡见不鲜,笔者就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略抒已见,供大家商榷。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概念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及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要求分担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五、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一)何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所谓无错过联系的共同致害,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即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例如,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淋浴器洗澡时,因淋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质量不合格,遭电击死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锈钢淋浴器的产品缺陷,二是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产品缺陷。这两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原告之妻的死亡后果;但是,在被告之间,它们并没有过错联系。这是一个典型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是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它们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时会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基于这一点,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中无意思联络只能概括无共同生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失的情况,因而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更为准确。

  对于无过错联络的共同致害怎样认为,实质上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如何界定问题。我们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就没有把无过错联系包括在共同侵权中,而是将它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例。就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而言,可以概括在“关联共同说”主张之中,表现为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必须不可分割,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我们在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时,认为没有共同过错,仅仅具有关联共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责任

  对于无过错联络的数人致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仅因行为偶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各人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首先,能确定各人的损害部分的,就单独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各人的加害端倪无法单独确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主张同意各人的损害部分能够单独确定行为人的,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意见;但是,如果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按公平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

  笔者认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按份责任。原因是,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各行为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

  因而,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第二、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多数情况是有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且无法区分个人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现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因而,这种民事责任的形式,是典型的按份责任。第三,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对此,一是按照等额分配份额,二是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适当分割份额,仍按份额承担责任。第四、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

  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网站声明:本文“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核心内容:追认指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下面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一、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郑州民事律师-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样式 郑州民事律师-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样式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样式非婚生协议甲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乙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所生女儿**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此非抚养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某某的和监护权归甲方某某某,二、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犹豫期退保能退保费吗 犹豫期退保能退保费吗

      犹豫期主要指的是保险犹豫期,我们在保险中经常会看到有很多期限,等待期、犹豫期等,这些期限切实关乎着投保人的自身利益,其中犹豫期就对于投保人有着重大的影响。那么今天就由小编为您介绍投保时犹豫期退保能退保费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犹豫期退保能退保费吗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5个自然日内,可以无条件向...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的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的特征

      核心内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下面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介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的特征,感谢您的关注。  1、效力待定合同的产生是因为该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但...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实习生的定义是怎样 实习生的定义是怎样

      大家对于实习生想必都不陌生,无论是在学生时期还是在长大以后参加工作阶段,可能都会存在实习生的影子,也相信大家都曾有过作为实习生的经历。那么实习生的定义是怎样?以下将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习生的定义是怎样  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

    发布于:2022-03-10

    详细阅读
  • 民事纠纷追诉标准是怎样 民事纠纷追诉标准是怎样

      民事纠纷是指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或者说两个企业之间的纠纷,例如我们所知的离婚纠纷以及合同纠纷,还有就是民间借贷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那么民事纠纷他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纠纷追诉标准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民事纠纷追诉标准是怎样  《民法通则》第一百...

    发布于:2022-03-10

    详细阅读
  • 使用权房一般情况可以转让吗 使用权房一般情况可以转让吗

      使用权房俗称公房,一些经济能力弱的人自己购买不起房价日益增长的房子,便只能购买公房。那么大家也知道房屋出租在我们日常生活很普遍,每个房子的产权都是有登记的,没有登记的房子自然不能转让。那么使用权房一般情况可以转让吗?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使用权房一般情况可以转让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发布于:2022-03-10

    详细阅读
  •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有哪些?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容易导致人们对民法学理论认识的混乱。  为了避免这种混乱的出现,方便大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了解,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

    发布于:2022-03-10

    详细阅读
  • 股东大会的具体类型 股东大会的具体类型

      股东大会的具体类型  股东大会有三种:  1、法定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

    发布于:2022-03-10

    详细阅读
  •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

    发布于:2022-03-10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