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网拍处置破产财产的规定
浙江温州出台《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的内容,适用网拍处置破产财产的立足点,适用网拍处置的破产财产范围、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职责、还有依拍卖结果而设置的相应程序。接下来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适时出台了《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提出了适用网拍处置破产财产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对适用网拍的破产财产、网拍流程等进行规范,更好地推进了破产审判工作。
1.适用网拍处置破产财产的立足点
首先必须与法院执行部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涉讼财产进行区分。法院执行部门的处置行为是法院依职权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置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拍卖主体是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是管理人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法院为了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主动为破产财产的处置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但因其系接受管理人的委托进行的拍卖,所以对拍卖结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置主体,其应对拍卖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适用网拍处置的破产财产范围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因为本身的特点导致其并非适用于所有破产财产的处置。可适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情形,具体包括机动车、产权明晰的不动产以及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其他财产。这里需要说明两点:其一,机动车一般价值不大,若交由传统拍卖进行处置,则其拍卖所得款项扣减拍卖费用后可能所剩无几。这就造成实践中对机动车处置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机动车闲置浪费的现象。若机动车处置应优先考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零佣金优势,恰能解决上述问题。其二,关于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不动产,只要产权明晰即可,因为实践中不动产的权利形态多样,真正无权利瑕疵的极少,比如厂房正处于租赁期间就是非常多见的情形,而事实上只要能够保证产权明晰即能够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
3.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一是管理人承担委托人的职责。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置主体,其应对拍卖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管理人要对标的物是否适合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判断,同时引导债权人会议和担保债权人优先选择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其三,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管理人要按照要求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拍卖公告等网络司法拍卖所需材料在法院依职权处置执行标的时,一般是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完成的,但是在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这些材料的提交义务应由管理人承担。考虑到管理人提交这些材料可能存在的专业性缺陷,其可以选择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经常委托的专门的制作机构,并委托其完成相关的制作工作,同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是债权人会议起决定性作用。破产财产的处置结果直接关乎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而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会对处置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意志表达机构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应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债权人会议对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具有最终决定权,即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话,任何情形下均不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其二,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对是否进行评估等拍卖事项的自主决定权。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依职权处置执行标的时,网络司法拍卖的次数是有限制的(动产二次、不动产三次),但是在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网络司法拍卖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也是由债权人会议自行决定。其三,虽然担保债权人的书面意见应作为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担保物的重要参考,但是当该书面意见与债权人会议决议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债权人会议决议意见为准。
4.依拍卖结果而设置的相应程序
对流拍或拍卖成功后的相关程序与工作作出了较为具体的安排。其一,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余款的情形下,会涉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破产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管理人之间对程序衔接的配合问题,《纪要》对此作了极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规定破产财产的交付手续由管理人负责办理,破产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出具文书予以协助等。其二,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付价款的情形下,买受人应对拍卖公告费用、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等合理损失予以承担,管理人可以通过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的方式来实现。其三,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情形下,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过破产审理部门告知管理人后,是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情况而定。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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