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对政策性破产工作关键环节的建议

对政策性破产工作关键环节的建议

破产法 2021-09-06 20:58:36107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051个文字,大小约为5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一、建立整体协调的运行机制。由于政策性破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及其所在的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历史原因复

  一、建立整体协调的运行机制。由于政策性破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及其所在的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历史原因复杂,可供操作的政策依据出台时间有早有晚、标准不一,一些政策文件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扭曲变形的情况。所以,靠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是不能推动政策性破产的。国资管理部门刚刚成立,协调其它部门的难度也很大。这就需要健全和完善负责国企改革部门的职能,对过去出台的文件政策,进行系统的整合,使得各个部门能够清晰理解并易于掌握。同时,要加大对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答复和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从实际出发,统一政策口径。政策门槛高低不平,无法具体操作,是制约破产进行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规定的一些政策必须予以调整或变通,地方应服从中央,执行中央政策,把中央的政策用好用活。资源性企业本来就因为资源枯竭倒闭,而且往往地处偏远,没有什么可以变现的资产,现在再拿出巨额资金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本不现实。所以,就只有在调整和变通政策上想办法,来筹集破产成本。在破产改革的问题上,也应由实际出发,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加快问题的解决。否则,越拖成本越高,职工情绪越激烈,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就难以保证,政策性破产就可能流产。

  三、规范资产变现程序和方法。首先,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构,加强破产财产保护。企业一经列入政策性破产项目,就应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破产的监督职能,做好清产核资工作,防止以各种名目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第二,规范资产评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组应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操作。避免评估机构往往参照网上指导价和破产财产的账面价等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考虑现行市场风险因素较少,导致评估价过高,拍卖底价也相应较高,造成无人竞标,人为流拍。第三,科学确定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格。国有资产出售价格的确定,主要涉及到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投资成本法,即从投资量来确定资产价格,也就是投资量减掉折旧,再考虑投资时的价格与即期价格的变化,就是国有资产的售价。这种资产评估方法弊端甚多,对于那些亏损的国有企业来说,按照这种办法,资产的出售必然都会表现为国有资产流失,因为亏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根本不可能卖到原有的投资量。而国有资产流失不是经济问题,是政治问题。国际上目前流行的资产评估方法是资产收益法,即资产的售价取决于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就是资产的收益决定资产的售价。这种资产价格的确定方法能合理实现资产变现,我们为了促进资产变现,必须彻底改革资产评估方法。

  四、理顺政策性破产的程序。目前,政策性破产工作似乎陷入了一个逻辑上的怪圈或者说死结:企业是因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生存才需要破产,而现实情况是必须缴纳足够的费用才能进入破产程序。比如,破产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要求破产前必须一次性缴纳相当于离退休人员10年养老金的费用,所在地法院也把缴纳此项费用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和条件。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社保费的问题不是企业是否能够破产的前提条件,而是法院受理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变现清偿的问题,是破产的结果而不是破产的前提。

  同时,既然是政策性破产那么就应该由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做好破产成本的筹集工作。所以建议,可以考虑先按照法律程序使企业实施破产,其它不足部分由政府“买单”。如,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资金用于职工经济补偿和安置,但是在目前变现又很难的情况下,政府是否可考虑先将应变现部分的资金垫付上,待企业变现资产(土地部分)变现后再还上应垫付的款项。这样,问题就相对简单一些,且容易操作。这个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网站声明:本文“对政策性破产工作关键环节的建议”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公司破产股东得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破产股东得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都是有股东的,如果公司破产肯定也会影响到股东的利益。那么,问题来了,公司破产股东得承担什么责任?公司破产的程序是怎样的?公司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法律问题。  一、公司破产股东得承担什么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破产企业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破产企业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核心内容: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到企业的一般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而且涉及与破产企业订立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破产法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破产清算组,且这一权利为单方面权利,然而,法律既未规定决定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条件或标准,又未给合同相对人以申辩的权利,甚至未授予法院以裁量权。在本文中,法律知识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破...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企业在申请破产的时候,此时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的,我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的相关内容。  一、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1、法院指定管理人  ...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论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之构建 论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之构建

      核心内容:破产管理人是否要有一个报酬基金,在这个问题里面有些专家就提出了这个制度构建的问题。那么能否构建成功呢?有什么其它看法呢?下文法律知识网小编将和您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报酬根据...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的三种基本形式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的三种基本形式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执行职务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监督机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尽管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说来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内部监督。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实施后管理人制度凸显五大难题 实施后管理人制度凸显五大难题

      去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代替了过去试行了20多年的旧破产法。在新破产法中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在第三章对这一制度作了专门的规范。管理人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并在独立性、专业性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但是,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缺陷——主要集中在管理人定位...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可以对破产管理人行政处罚吗 可以对破产管理人行政处罚吗

      当公司申请破产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宣告破产后,按一定的优先程序清偿债务,那可以对破产管理人行政处罚吗,接下来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可以对破产管理人行政处罚吗  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破产公司进行处罚。...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怎样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怎样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里是需要的,这个破产管理人怎么确定,方式无外乎两种。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怎样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怎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国家破产”不过是黑色幽默 “国家破产”不过是黑色幽默

      前天起,国内多家财经报纸,纷纷报道全球金融危机已把多个国家拖入"国家破产"的边缘。其中,北欧小国冰岛首当其冲,巴基斯坦摇摇欲坠,韩国有可能步其后尘。全球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近日发布评级报告(警告),面临"国家破产"边缘的国家还有一长串。昨日中午笔者与朋友聊及此话题,把其视作黑色幽默。  冰岛人口区区32万,不及长三角地...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破产管理人的主体条件 破产管理人的主体条件

      核心内容: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下面由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关注...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