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思维方式是很重要的,思维清晰与否会影响一个人能不能把一件事处理好。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怎样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思想表达二分法系著作权法理论上的一个基本原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反映的思想和感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虽然如此,但是实践中需要用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情况比比皆是。
第一,拍摄手法,即拍摄的方法、技巧等,一般属于思想的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镜头语言,即通过镜头表现出来的事物的开始、发展、高潮、结尾等过程,具体的镜头语言属于表达的范围,镜头语言的范式则属于思想的范围;
第三,发型衣服,即视频中人物的装扮,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一些常见的服装,例如西服、T恤等过于普通没有独创性。独创性,即独自创作,并有一定程度的艺术高度;
第四,人物以及人物关系,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过于简单的人物关系,则会因为没有独创性,不能获得保护;
第五,音乐,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音乐的著作权人与视频的著作权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而是另有其人;
第六,厨房、院落的布置,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如果只是使用厨房、院落布置的方法另行布置,则不侵权。由此可知,有些地方虽然有相似,但是属于思想的范围,其他人可以使用。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的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其实,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很模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主要运用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认定侵权。三步法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运用于实践的重要方法。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中,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抽象”和“过滤”正是对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线划分,“比较”便是对两者之间相似性的认定。“比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所谓“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是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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