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著作权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等待通知缴费的信息,缴费后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就会对申请进行申查,审查无误的就会制作发放登记书并予以公告。更多关于怎么来申请国际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知识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国家(地区)之间对非本国(本地区)作者的作品给予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按照本国(本地区)的著作权法实施,同时遵循有关的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最主要的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签订于1886年,先后进行过五次修订(最近一次在1971年)。该条约成员共同约定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另一主要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1971年修订。其中约定的保护原则与《伯尔尼公约》基本相同,但保护水平较低,还针对各成员国在取得著作权保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手续问题上存在的立法差异,约定了“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从而为各成员国之间在著作权国际保护上实现法律对接提供了简捷的途径。中国于1992年加入上述两个国际条约,还先后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日内瓦公约》)等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现在各国对著作权都十分重视,闲暇之余我们可以多看看他国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怎么来申请国际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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