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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标准

医疗事故 2021-09-12 23:38:42207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267个文字,大小约为2KB,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导读】众所周知,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是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分级标准不一样,这其中不仅是因为只分为了四级,还包括了死亡的情况。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其中第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标准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是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分级标准不一样,这其中不仅是因为只分为了四级,还包括了死亡的情况。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其中第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大家可以看到在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当中,又具体根据伤残情况的不一样而分为了甲乙丙丁四等,详细的伤残情况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向我们普法知识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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