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释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从50年代建国以来,就提出了一个口号,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还是比较好的,但是最近以来事故不断,出了很多问题,为了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个:
其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管理,是国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的安全事故屡发不断,说明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得不是很好,需要加强。为此本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法第四章设立专章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的 规定。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职权、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分工合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单位监督义务等。《安全生产法》的这些规定和立法上的篇章安排表明国家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第一个目的是实现第二、第三、第四个目的的前提。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保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其二,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例如,许多矿山存在着地压、地热、地下水的危害;含自燃物的矿;煤矿煤层含有瓦斯;采矿所需爆炸物的运输、使用;矿下用电设备漏电、放电;有毒有害气体外渗等因素,都会因管理人员失职或操作人员的违章、失误而引发矿山事故。因此,必须以预防为主,从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构成要素,即人、物、作业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分析。观察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找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律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和技术规范,然后用法律手段把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在未形成之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就是指使现有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降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稳定。没有安全生产,也就没有经济效益。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事前管理,消灭不安全隐患,把预防为主思想落实到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转移到预防为的轨道上来。
其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多种危险。例如火灾、爆炸、粉尘、水害、中毒等灾害随时都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止一次地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人身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因此,从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生产经营活动出发,必须运用法律形式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立法目的。
其四,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与安全生产是分不开的。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曾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从来都是统一的。安全生产是效益的保障,没有安全生产,哪能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怎么谈得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安全与经济发展、安全与人民生活的关系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经济的正常运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出来,更需要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积极与国际安全管理模式接轨,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安全生产的制定,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政策、原则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确定下来,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加大对安全生产执法的力度,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制定一部法律一般都要首先对立法目的进行规定,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与已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相比,安全生产法“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的”,承继了以往法规注重人本主义的精神;“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与已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形势相呼应;“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目的”,反映出国家越来越重视从自身找原因并认识到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加大政府的责任和管理力度。
在全国人大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有的委员对本条所规定的第二个立法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本条应该去掉“和减少”,改为“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立法目标,不应当为不安全生产留余地。如果不去掉,领导也可借此逃避责任,发生事故以后说,虽然发生了安全事故,但今年比去年减少了多少,罪责倒变成成绩了。我们认为这里的“减少”应该是指尽可能的减少,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数量上减少就行了,在虽然发生了安全事故,但今年比去年减少的情形下,如果领导没有依照本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仍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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