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母婴保健法的知识问答
核心内容:关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内容是如何将其把握的呢?需要如何进行理解呢?我国母婴保健法于1995年6月1日起实施是我,其它问题如下文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何时通过、公布、实施的?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哪些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以第33号主席令公布。1995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法为了保障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又是何时通过公布、实施的呢?
答: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08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母婴保健技术主要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 》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保健服务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答: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何谓一站式婚检,到什么样的机构可以接受婚检?
答:所谓一站式婚检,是指从方便服务对象的角度出发,将婚姻登记、婚前体检、咨询与宣教、提出婚育指导意见等服务进行集中管理,实行登记体检一站式服务。
实施免费、一站式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是各地政府惠民为民的举措之一。各地为此专门成立组织、安排经费、制定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以确保该项目的实施。其目标是:把好优生优育第一关,促进婚前医学检查率的提高,通过医学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减少和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患儿的出生,降低新生儿传染性疾病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并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方可上岗,服务中须严格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执行,我市婚前医学检查设在各区、县妇幼保健所(院)。
6、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哪些内容,检查的主要疾病有哪些?
答:婚前医学检查的重点是遗传病方面的调查和生殖器官的检查,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询问健康史:以往是否患心、肝、肾等重要脏器的疾病。
(二):调查家族史:有无遗传病、精神病等家
(三):血缘关系:男女双方是否有近亲血缘关系。
(四):全身一般检查:有无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的疾病。
(五):生殖器官的检查:有无生殖系统发育障碍、畸形或相关疾病。
(六):常规化验检查:有无乙肝、结核病、艾滋病和梅毒等传染病。
(七):计划生育指导:避孕方法的知悉与选择,要在有准备的情况下怀孕。
对于每一位接受婚检的男女来说,如实反映自己的健康史、家族史以及遗传病史等都十分重要,这是医务人员给您正确的婚育指导意见的前提。
婚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点检查的传染性疾病: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非淋菌性尿道炎)、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
(二):重点询问的遗传性疾病:智力低下、先天性耳聋、软骨发育不全、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血友病等。
(三):重点了解的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其他重型精神病、抑郁症等。
(四):检查生殖系统异常:生殖器发育异常、生殖系统常见病。
(五):检查常见内科疾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肾炎、糖尿病、高血压、甲状腺机能亢进、红斑狼疮。
7、哪些人不宜结婚或需要暂缓结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结婚:
(一):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亲兄妹,堂、表兄妹。
(二):有严重遗传病或先天畸形的人以及先天性(非产科原因)重度智能低下者。
(三):无法治疗的生殖器官畸形或性功能缺陷者。
(四):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现症患者。如男女均曾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虽已治愈但彼此间也不宜结婚。
(五):各种法定传染病的隔离期内不能结婚。麻风病、性病在治愈前不得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暂缓结婚。
(一):传染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型精神病,如偏执型精神病、器质性精神障碍等。
(三)主要脏器疾病:男女双发或一方患有一种重要脏器疾病伴有功能不全者。
(四):患有生殖器官发育障碍或畸形的患者,可能影响婚后性生活的,医师应提出进行矫治后再结婚。
传染病在传染期如结婚则易传染给对方,还会影响后代,同时也不利于自身的身体恢复。上述所指的精神病在发病期,因病人已失去自控能力,又大量服用可致胎儿畸形的镇静剂,如这时结婚易加重病情,影响后代,所以这些对象都应暂缓结婚。
8、哪些人不宜生育?
有一些严重的传染病,其后代发病的机会比较多,既没有很好的治疗方法,又无法进行产前诊断,对此医师会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建议意见。比如: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症,软骨发育不良、成骨不全、结节性硬化、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马凡氏综合症、苯丙酮尿症、小头畸形、肝豆状核变性、糖原累积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按照优生学原则,这些疾病的患者,所生子女发病危险率大于10%,这在医学遗传学上属高发危险率,故不宜生育。
由于遗传病种类繁多,遗传方式多样,对后代的影响也不同,因此遗传病患者在考虑生育问题时,应到医疗保健机构寻找专业人士进行遗传咨询,并在其指导帮助下,作出明智而理想的选择。
在有条件的地区,如果目前对以上严重遗传病已确实能做到产前诊断的,则在怀孕后必须先做产前诊断,若发现胎儿患遗传病,则应及早终止妊娠,以防止缺陷儿的出生。
9、哪些人需要进行遗传咨询?
答: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都应在结婚以前或准备怀孕的时候到医疗保健专业机构进行遗传方面的咨询,以帮助实现优生:
(一):患有遗传病即将结婚的男女青年或已婚尚未生育的夫妇。
(二):有遗传病家族史即将结婚的男女青年或已婚未育的夫妇。
(三)父母和同胞有染色体病的夫妇。
(四):已经生育过严重畸形儿、原因不明的智力低下儿或遗传病儿的夫妇。
(五):长期接触不良环境的育龄男女和有致畸因素接触史的孕妇。
(六):性器官发育异常的男女和原发性闭经的妇女。
(七):有不明原因的反复自然流产、死胎、死产或新生儿死亡的夫妇。
(八):常规检查或常规遗传病筛查时发现的异常者。
(九):婚后多年不孕不育的夫妻和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
(十):近亲婚配和血型不合的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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