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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 2021-03-20 12:17:2191互联网admin本文有1553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以及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职责的规定。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有领导全国和本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安全问题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社会敏感性强,安全工作搞得不好,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为了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都要把安全工作当作大事来抓,不可等闲视之。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首先,必须明确各地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做到守上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重视安全生产,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要在本地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尽职尽责,认真监督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尤其是要加强对薄弱地区和薄习环节的监督,堵塞漏洞,消除“盲区”,使安全生产隐患真正大幅度减少。其次要落实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近年来,爆炸、火灾、交通和建筑工程等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疏于管理、监督不力,特别是缺乏对领导干部行政责任的追究。为切实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依照这个规定,今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承担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也要对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再次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市场经济新形势、新特点,研究制定治本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方法,特别是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各类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过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进行清理,做好修改和配套工作。同时,要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别对非公有制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督促引导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提高企业综合防御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然薄弱。一些地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步伐缓慢,执法队伍不健全,安全生产执法部门疏于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因此,本条特别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人力支持。物力支持、财力上的支持、加强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察工、加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由于安全生产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因而往往需要多个部门一起配合才能搞好。例如: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内部应急救援预案和外部应急救援预案。外部应急救援预案需要消防、公安、电讯等多个部门配合才能实施。但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所处的地位,使其往往很难协调多方面的关系。这时就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依据本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有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的义务只限于“重大问题”,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本条没有做出要求。这是因为重大问题一旦触发,危害性大,因此需要对它给予足够的重视,决不能有丝毫的延误。而对于一般问题可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行解决。同时,这种职责上分工,也是有必要的。它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精力协调、处理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多次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中外记者招待会上,针对外国记者就江西“3.6”爆炸事件的发问,就曾怀着沉重的心情说:“发生这样一件事情,特别是在江泽民主席对于这种爆炸事件多次作出批示的情况下,国务院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我感到心情沉重,我应该进行检讨。”因此,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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