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0-18
执行日期:1984-10-18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浦洁修等三十二位代表在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封明为副市长关于本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这个议案是很重要的,封明为副市长的报告是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建国以来,本市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近两年工作又有新的进展。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的遗毒、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等原因,重男轻女的旧习仍然存在,歧视、侮辱、遗弃、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坚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决议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招工、招生,对妇女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并积极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要注意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二、切实加强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别要注意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和照顾。对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三、认真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关心儿童的全面成长。要加强儿童保健工作,注意合理营养,发展学前儿童教育,办好小学教育,逐步开展弱智儿童教育,重视家庭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和办好托幼事业,还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和办好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大力发展家庭托儿所,建立儿童乐园等儿童活动的场所,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要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地培养和训练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尊重保教人员的劳动,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要爱护儿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
严禁溺婴、弃婴。
四、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违反婚姻法的,不予登记,并给予批评教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
五、依法保护婚姻、家庭。夫妻应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和睦团结。对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错误行为的,所在单位应负责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屡教不改的,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有重婚、遗弃、虐待、拐骗、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及妨害现役军人婚姻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六、对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问题,应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处理。
离婚后,女方要求迁回原在农村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准予落户。
七、对有侮辱妇女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对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等残害妇女儿童罪行的,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处理。
八、积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市司法局、妇联、工会、共青团、新闻界和文艺界,要采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造成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舆论,树立起新的社会道德风尚。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加强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同时,要教育广大妇女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勇敢地捍卫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
九、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决议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本决议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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