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法律知识 >
卫生法 > 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
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
卫生法 2021-12-07 21:53:18
134
互联网
法律知识网
本文有2115个文字,大小约为10KB,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导读】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和食品市场、饮食摊群的举办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畜禽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由农牧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负责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 第四条城乡各类食品市场、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会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五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时间,应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放在显著位置。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租让、倒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操作时必须佩带或者持有健康证明。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销售工作。 第七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环境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围环境清洁,距离垃圾站、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圈)、公共厕所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外; (二)摊位布局合理,直接入口食品摊点应当与畜禽产品、水产品等易腐食品经营点分开设置; (三)在有上下水系统的城镇市场、街头设置饮食摊群,其举办者应当建设清洗食品和用具、设备所需的供水、排水设施;没有供水设施的饮食摊点,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备洁净的贮水容器,保持充足的清洁用水; (四)场内有密闭的垃圾、泔水、废弃物存放设施; (五)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应当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售货亭、工作台(橱、车)及相应的通风、防腐、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虫的设施; (六)在重要旅游参观点、大中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车辆过往频繁地段一般不得设置饮食摊群。确需设置的,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指定适宜地点。 第八条开办街头饮食摊群和畜禽产品、水产品市场,其场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 的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已经营业而不具备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达到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九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应当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正常,所有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制售以肉、奶、蛋、鱼等为原料的食品或者其它易腐食品,应当冷藏保管,做到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放置; (三)销售直接入口的生食品应当清洗消毒,熟食品应当高温烧熟,隔夜存放或者夏季存放超过六小时的熟食品,必须再经高温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出售; (四)制作食品、饮料和清洗食品及其加工用具的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自制自销或者经销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其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事项,无上述包装标识或说明的,不得销售; (六)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放在洁净的橱柜内,橱柜外的食品应当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罩或覆盖物,销售时取放食品应当使用洁净的专用售货工具,售货款不得与食品混放; (七)餐具、饮具和加工、盛放熟食品的用具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餐具、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应当采取集中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餐具、饮具;其他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亦应保持清洁、无毒、无害。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按照卫生要求操作;用手工制作食品的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操作时不得在手上戴饰物、涂抹化妆品; (九)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随地抛弃废物,堆放垃圾,倾倒污水; (十)食品原料和制成品不得与有毒物、不洁物混杂放置。 第十条供制作食品和经销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检疫检验,取得有效检疫检验证明;肉类胴体必须有加盖的“验讫”印章或者钳封的验讫标志。 第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水和非食用化学品掺兑的饮料或者泡发的蔬菜、水产品、畜禽脏器; (二)使用硫磺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物熏蒸的食品; (三)使用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杀虫剂、消毒剂喷洒和涂抹的食品; (五)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的佐餐汤料; (六)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其他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租让、倒卖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违反食品卫生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处以罚款数额超过二千元的,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网站声明:本文“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食品安全法》基础知识问答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法》的含义是怎样的来的呢?食品安全的需要人民怎样去遵循呢?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需要注意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问:《食品安全法》对有关专门用语的含义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对有关专门用语的含义作了如下规定: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全文2016
上海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于2016年2月发布并施行。根据新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共有30类,包括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违规收运或加工餐厨废弃物或油脂等。下面是法律知识网...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那么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以下由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介绍。 一、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 1、办理地点:注册地址所属工商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卫生部关于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政法发〔2006〕286号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效力问题的请示》(卫监秘(2006)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2月1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附后),与标准有同样法...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川办发[2003]3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实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拟订了《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已于1995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1998年1月1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5月...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