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安全事故涉案“隐名持股人”可追刑责

安全事故涉案“隐名持股人”可追刑责

安全生产法 2021-06-17 21:58:54179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070个文字,大小约为5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两高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

  两高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可入罪,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该解释将于12月16日起施行。

  明确可对“隐名持股人”追刑责

  据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近年来,一大批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及相关贪污受贿、渎职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解释》共17条,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沈亮说,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

  为此,《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危害生产安全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沈亮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

  为此,《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隐匿遗弃伤员罪同故意杀人或伤害

  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严惩事故背后贪污贿赂犯罪

  沈亮说,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明确六种从重处罚情形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网站声明:本文“安全事故涉案“隐名持股人”可追刑责”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一般就是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对照标准评价,都是需要自己做的总结,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一、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  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释义]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释...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一、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