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释义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施行日期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对法律适用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必须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在附则中规定了施行时间,具体方式通常有三种: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公布)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在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法律施行时间的情况已经不多。一些采用这种方式的行政法规,也多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所急需,而且无需为行政法规的实施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其他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情况。
二是,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施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规定方式较为普遍。这种方式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以对法律进行充分宣传,使大家都了解法律内容;
第二,可以为法律实施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思想、组织、制度、物质等方面的准备,以保证法律更好地实施。
三是,规定一定的条件具备后法律才正式施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规定:“本法自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这种规定方式在立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属于一种特殊情况。
本条规定的施行时间属于前述第二种方式。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从发布到施行,其间有4个多月的时间,这主是要考虑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社会各界对本法需要有一个学习、熟悉的过程;同时,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也需要作必要的准备。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各成员国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规范以及政策规定必须公布后才能施行,并且一般不能公布后就马上施行,而要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本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要求。
网站声明:本文“第九十七条/释义”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详细阅读
履职情况一般就是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对照标准评价,都是需要自己做的总结,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一、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 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
-
第六十五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
-
第六十四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释义]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
第六十七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
-
第六十六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
第六十九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
-
第六十八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
-
第七十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释...
-
第七十二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一、有...
-
第七十一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