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释义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的规定。
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对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条规定的含义有三个层次:
一、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般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依据本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决定有关的行政处罚,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本法规定的一般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符合实际情况,和这个部门的职权划分也是一致的。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也是一种对生产经营单位最严厉的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不仅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死存亡,也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经济建设乃至社会稳定,影响重大。因此,决定此类行政处罚,必须十分慎重,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复杂因素。为了保证这种行政处罚的正确适用,本条特意规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木能直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2.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其中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都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本条中的拘留即为行政拘留。拘留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由一个机关统一决定,以防止滥用,侵害公民正当的人身自由。同时,根据这种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是比较合适的。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其他部门都不能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拘留期限,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本法以外,我国还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消防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一般都作了规定。本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是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取而代之。因此,对于本法规定的一些行政处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的作用,也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和谐。
网站声明:本文“第九十四条/释义”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详细阅读
履职情况一般就是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对照标准评价,都是需要自己做的总结,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一、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 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
-
第六十五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
-
第六十四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释义]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
第六十七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
-
第六十六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
第六十九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
-
第六十八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
-
第七十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释...
-
第七十二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一、有...
-
第七十一条/释义详细阅读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